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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东莞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新政策

  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部分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目前,东莞法院民事赔偿新政策判例在东莞两级法院已超过30宗。

  东莞法院民事赔偿新政策引起争议。有支持者认为,该政策可以使受害人得到应有的金钱补偿,从而减少损失,在保持判决本质不变基础上,是可行的。有反对者认为,法律是保证人人平等的依据,该政策不仅让违法犯罪者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而且也会鼓动部分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最高法没有出台相应的文件规定,实行该政策缺乏必要法律准绳,很容易造成判决不公。(责任编辑:李绍颜)

东莞法院观点
  东莞中院明确表示,认为东莞法院把经济赔偿作为减刑参考因素是“赔钱减刑”的观点,是一种误读。东莞法院在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是提倡原被告双方调解,其目的在于解决民事纠纷。而这种做法,客观上有利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赔偿请求得到兑现。

  东莞中院强调,将赔偿协议达成并履行作为量刑参考的,只有极个别的案件。这些案件主要是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不积极赔偿,而被害人或亲属又强烈要求得到判前赔偿。法院根据被告最终的悔罪表现,并综合全部案情考虑可以从轻处罚的,才对这些极个别履行赔偿协议的刑案被告人予以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

支持者 反对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分析:我国刑事法律的指导思想是少杀、慎杀,能不杀的就不杀,刑法惩罚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犯罪人。案件往往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一些非常现实的问题,如何让被害人及其家人尽快走出阴影,是法律的应有之义。被告人从经济上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来说,也是一种经济处罚。如果能通过对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达到对被害人家庭的救助目的,应该说,对被害人是有好处的。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
被害人利益得到了更多保护。东莞的做法,是否会“助长有钱人的犯罪气焰”?我觉得是不存在的。事实上人犯罪跟有钱与否并没有必然联系。相反,赔偿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了更多的保护,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水明:经济赔偿作量刑参考有违公平。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了同样的侵犯,但施害者接受的刑罚却因为“钱”而有所区别,这是否与公平公正的原则相背离?是否会造成有钱人犯罪无法控制?

  网友:实际操作中要谨防被钻空子。东莞法院的这种做法出发点是好的,只是何为“非蓄意的犯罪案件”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明确界定。法律是保证人人平等的依据,此举容易让违法犯罪者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而且也会鼓动部分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最高法没有出台相应的文件规定,实行"赔钱减刑"缺乏必要法律准绳,很容易造成判决不公。法律不完善,确实也存在很多人为可以钻空子的地方。
媒体评论
  ★《南方都市报》:我们不怀疑东莞两级法院用意的善良,旨在通过经济补偿给被害人以更多的帮助,也能使被告人得到宽大处理。但是,这种“调解减刑”的办法还是慎用为好,稍有不当,就很容易使法律在金钱面前失衡。

  ★《珠江晚报》:花钱赔偿,体现了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抚慰,是一种悔罪的表现,这对缓解双方的冲突是有利的。如果能缓解冲突,达到尽可能恢复心理平衡这个目的,法律是不应该严惩的。这也是《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司法实践中还客观存在着刑事被害人或家属得不到应有赔偿的现实。这些都是“赔钱减刑”的法理基础和现实需求。

  ★《检察日报》:东莞市中级法院的初衷是好的:防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成为"法律白条",维护被害人利益。可惜,用心良苦却开错了药方。防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沦为"法律白条",当务之急不是搞什么"赔偿从轻",而要在加大执行力度上动脑筋:为什么不从轻就没钱可赔,一从轻就有钱了?下大力解决这个问题,才是出路。

  ★《燕赵都市报》: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利益,符合法治的要求和公平正义的内涵。但如果把它完全寄托于被告人的赔偿上,甚至以牺牲法律的公平性为代价,实行"赔偿减刑",口子一开,"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拿钱赎刑"乘虚而入,是得不偿失的。

  ★《新京报》:司法机关一方面应扭转过去"重刑事、轻赔偿"的审判理念,一方面必须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细则,使赔偿义务、量刑结果、减轻、免除条件成文化、规范化,使刑法的人道性与惩罚性协调呈现。

  ★《中国青年报》:只有在被害人出于内心自愿和被告人真心悔罪的前提下减刑,才能实现我们的轻缓刑事政策,才有利于社会和谐。缺失公正的司法环境,"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的措施,就逃脱不了"花钱买刑"的考问。
相关法规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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