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日报讯
9月13日,惠州市政府发布了《惠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办法》发布之日起,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小汽车经营业务的企业及其驾驶员,对出租小汽车营运负有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交通、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都必须依照《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各自的经营、管理行为。
经营权招投标
由专家库专家进行评审和量化评比
《办法》规定了出租车经营权招投标的评标方式:由评标专家库专家进行评审和量化评比,专家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全过程封闭式进行并由监察部门监督、公证部门公证,保证了出租车经营权的招标工作做到公平、公正。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出租车必须由经营企业实行直接经营,企业必须依法与作为企业员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承担经营风险和安全、管理的全部责任。
实行经营权退市制度
违反服务经营承诺必须退出市场
此前,惠州市投放出租车只有市场准入制度,仅确定了经营权的期限,分别为8年、15年不等,直到经营权到期为止。
而《办法》规定,对今后新投放的出租车经营权期限规定为6年。同时,建立了出租车经营权的市场退出制度。《办法》规定在经营权期限内交通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经营权的9种情形。出租车经营权中标企业应与交通部门签订诚信服务经营承诺书,经营者违反服务经营承诺的,就应当退出市场。
《办法》规定了对考核合格给予扶持的政策和对不合格企业的限制措施:连续5年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延续经营权期限;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次年起连续两年不得参加出租车经营权投标。
统一交接班时间
每日6时30分和16时30分
《办法》允许企业自定出租车车身外观颜色、顶灯和图案,驾驶员工作服装样式也由企业自定,不再全市统一。新投放的出租车必须安装税控计价器,用打印的税务发票替代现行的定额发票。
《办法》规范统一的驾驶员交接班时间为每日6时30分和16时30分,以避免出现上下班高峰期乘客“打的难”现象;《办法》详细列举了驾驶员应遵守的14项行为规范,规定对违反这些规范的驾驶员,其所在企业要组织安排其学习相关规定和制度。规定出租车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对一年内被投诉3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驾驶员,交通部门要通报给全市的出租车经营企业,建立服务质量信誉黑名单。
三种情况可投诉
●营运时不使用计价器或使用无效计价器或超标准收取租费
●驾驶员不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专用客运发票
●驾驶员在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
六种情况可拒载
●在禁止上落客的地方要求租车的
●精神病人或醉酒的人在无正常人监护或看护的情况下要求租车的
●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上车的
●在车内吐痰或污损毁坏车辆设施的
●不按规定的计费标准付租费的
●要求驾驶员超载、超速、逆向行驶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规定行驶的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