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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6-04-06 10:39:10)    来源:清远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何剑琳

    清远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重要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地震动时程)确定和地震影响小区划、场地及其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等。

    第五条 下列重要工程项目,其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交通工程: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隧道;

    2、铁路干线(Ⅰ级)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

    3、高速公路、Ⅱ类以上机场、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港口。

    (二)能源工程:

    1、大型水库大坝和城市上游的Ⅰ级挡水坝;

    2、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50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三)通讯工程:

    1、200千瓦以上的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

    2、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容量超过万门)的程控机主楼。

    (四)市政工程:

    城市主要供水、供气、供电等调度控制工程。

    (五)特殊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以及易燃、易爆、剧毒物质的生产车间和仓库等工程。

    (六)其他重要工程:

    1、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工矿企业、大中型化工厂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2、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重要工程。

    (七)位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地震烈度值大于或等于Ⅵ度分界线附近8公里范围内,以及占地范围跨越不同构造和工程地质单元的大中型厂矿。

    第六条 清远市地震办(以下简称市地震办)负责全市第五条规定中的市级和市级以下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的审批。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工程项目法人应如实填报地震烈度复核申请表,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办。

    对符合第五条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工程项目,由清远市地震办发给<<清远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通知书>>,然后,工程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单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市地震办审查,取得<<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核意见书>>)后,方可交给设计部门作为抗震设计的依据进行设计。

    对第五条规定以外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可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烈度值,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进行抗震设计。

    第七条 县级以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级以上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初步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时,需查验有无市地震办的审核意见。对符合第五条规定必须做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取得<<审核意见书>>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设计单位不得设计。

    第八条 对已建成的第五条所规定的重要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需要重新加固的,所属单位在接到市地震办的通知后,必须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地震灾害预测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九条 凡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局颁发的资格证书,经市地震办验证后,方可按证书级别承担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市地震办将依法责令其停止工作,因此造成工程建设的经济损失,由工程建设单位和违章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市地震办可以依法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时,应按本办法规定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第十五条 凡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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