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茂名市市直单位一般办公用品购置实行定点采购办法的通知 |
|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6-04-05 15:21:32) 来源:茂名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何剑琳 |
关于茂名市市直单位一般办公用品购置实行定点采购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府办《关于印发茂名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茂府办[2005]46号)文的要求,参照省内其他地市的做法,为了进一步搞好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决定对市直一般办公用品购置实行定点采购。现将定点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 市直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预算外)或自筹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金额3万元以下或批量5台(件)以下的一般办公用品实行定点采购。具体包括: 1、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机、摄影摄像器材等电器设备; 3、办公消耗用品:碳粉、墨盒、打印纸、复印纸、速印机蜡纸、传真纸等办公消耗用品; 4、空调设备:柜式空调、挂式空调及空气调节设备等。 二、定点供应商的名单、供货范围及服务期限 根据茂府办[2005]46号文的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受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委托于2005年9月28日完成了“茂名市市直单位一般办公用品定点供应资格”招标工作,22家供应商中标(附件一)。其供货服务资格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05年10月1日起至2006年9月30日止。中标供应商在此期间,必须履行《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供应资格服务协议》(简称《服务协议》,下同)的承诺,向市直采购单位提供所需货物和服务。 三、供应商的管理 1、建立联络员制度。定点供应商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采购联络员,负责建立用户采购档案,记录各单位的采购情况,收集产品使用信息,并落实售后服务措施。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茂名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上月定点采购统计表和下月的定点采购货物的详细价格表。 2、实行检查考核制度。茂名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会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定点供应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1)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 (2)定点采购货物的价格标准和执行情况; (3)采购单位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馈的情况。 四、定点供应货物价格的管理 1、定点供应商每月5日前,向茂名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货物价格一次,如遇有价格临时变动,在接到厂家关于商品价格调整的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茂名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定点供应商每月所报价格,茂名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核对。定点供应商向采购单位所提供货物的价格必须按核对后的价格执行。 3、茂名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在“茂名市信息网、政府采购”网站(网址:http://www.maoming.gov.cn)及时发布定点供应商报送并经核对的定点采购货物的详细价格,以便各采购单位查询、选择和监督。 4、定点供应商必须按照《服务协议》所承诺的同期网上报价下浮的优惠比率,对采购单位给予实质性的优惠,且实行明折明扣。 五、售后服务管理 采购单位购买货物后,在使用过程中遇有质量问题,可直接与供应商联系处理。若供应商反应不积极或服务质量低劣,采购单位应及时向茂名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定点供应商要严格按照《服务协议》的有关条款对售出的产品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设立服务热线,指定专职维护人员负责,做到方便快捷、保质保量、热情周到。 如《服务协议》的服务条款不能满足实际需要,采购单位应与定点供应商签订附加条款。 六、办理采购、结算的程序 (一) 采购申报 市直各单位根据实际采购需要填写《茂名市政府采购申报表》(附件二),先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再报茂名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审核,送茂名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定采购方式,办理定点采购手续。 (二)办理采购 1、茂名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准属于定点采购范围的,将发给《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采购单》(以下简称《采购单》附件三)。 2、采购单位凭《采购单》自行到相应的定点供应商处,通过比较,采购所需要的货物。 为了方便采购,节省开支,各单位可在非中标供应商处采购中标供应商可以提供的货物,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采购单位至少已向三个中标供应商询价,而非中标供应商的报价均低于该三个中标供应商;二是该非中标供应商具有履约能力,所提供的货物是合法来源的优质正牌产品,能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三是该非中标供应商已在茂名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该非中标供应商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前将该供应商的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所销售货物的生产、代理、经销证明,财务资料等)送茂名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符合上述条件的,采购单位在向茂名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报立项时,同时报送不在中标供应商处采购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经茂名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在非中标供应商处采购。 3、采购单位选定货物后,应与供应商共同填写《采购单》,并加盖双方公章后,供应商方可组织供货。 (三)验收结算 1、供应商完成供货和相关服务后,采购单位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报《茂名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书》(以下简称《验收报告书》附件四),送茂名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2、验收手续完成后,可办理结算付款。结算时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具体结算办法按《茂名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拔付管理暂行办法》(茂财库[2003]18号)文执行。 七、权益保护 1、采购单位要充分利用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价格让利和服务条件,监督定点供应商履行协议,出现纠纷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采购单位要注意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范围的其他要求。 3、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到非定点单位采购。各定点供应商无货供应时需由两家以上定点供应商出具无货或不能供货的证明,茂名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重新确定采购方式。 八、违约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到非定点单位采购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茂名市财政局不予办理付款;使用自筹资金采购,采购单位财务一律不得报销,当次采购交易无效,造成的损失由采购单位的有关人员和供应商共同承担。 2、采购单位把本应一次完成的集中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经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3、定点供应商不履行协议,擅自提高价格或提供伪劣商品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履约保证金或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的处分。 4、用户有效投诉三次以上并经查实,或抽查发现存在问题限期改正不落实被再次发现的,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解除定点供货资格服务协议,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欠货款的,定点供应商有权拒绝再次供货。定点供应商将每月欠款情况报茂名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便协调处理。
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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