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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小汽车号牌有偿竞投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湛江市小汽车号牌有偿竞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小汽车号牌的合理需求,确保小汽车号牌有偿竞投发放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3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40号)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小汽车号牌有偿竞投实施方案》(湛府函〔2005〕3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小汽车号牌竞投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竞投发放的小汽车号牌数量不超过小汽车号牌总量的10%。竞投发放号牌所得,全部上缴市财政。 未列入竞投发放范围的小汽车号牌,一律按规定提供给群众随机选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选号费用。 第五条 小汽车号牌竞投发放,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每次的数量按提供给群众随机选取号牌的10%来确定,最多不能超过300副。如临时需要组织号牌竞投发放,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用于竞投发放的小汽车号牌,由市公安局按照市政府对竞投发放的小汽车号牌号码的要求,最多按库存已有每1万副小汽车号牌中10%的比例提取。 对已经提取用于竞投发放的号牌,市公安局全部予以锁控。 第七条 个人竞投须凭本人的本市身份证或本市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受人委托参加竞投的须附带委托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单位竞投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和单位委托书。竞投人须按规定缴交竞投保证金后才能参与竞投。每个竞投人只可以竞得一个小汽车号牌,所竞得号牌不得转让。 第八条 由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号牌号码的竞投底价进行评估。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在市公安局提供的竞投发放号牌范围内,确定每月一次用于竞投发放的号牌数量和号牌号码,核定每一个号牌号码的竞投底价。
第九条 拍卖机构应当在号牌竞投发放前10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号牌竞投发放的时间、地点、具体号牌号码和竞投底价等有关事宜。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号牌竞投发放前,监督落实竞投发放会场布置、发放竞投牌和竞投规则等工作。 第十一条
竞投发放号牌由市财政局对具备资质并符合汽车号牌竞投工作要求的拍卖行采取抽签确定,委托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进行,并由市监察局派员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竞投成交的号牌,由拍卖行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须在3天内向市财政局委托的代收银行交纳拍卖成交价款。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将每次竞投发放的号牌数量、号码以及竞得人的有关资料书面通报给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核对无误后,对已经竞投成交的号牌解除锁控。 第十四条 公安车管部门审核竞得人提交的《成交确认书》、《广东省其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及车辆注册登记资料无误后,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公安车管部门应当将《成交确认书》、《广东省其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存入车辆档案。
第十五条 竞得人如果3天内不交纳拍卖成交价款的,按放弃竞投处理,竞投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国库;如果超过3个月(从签定确认书之日起)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公安车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收回号牌,再次进行竞投,竞投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国库。对竞投不成功的,竞投保证金全部退还。 第十六条 对竞投未能成交的号牌,由市财政局收回,放入下一次竞投发放的号牌中;如超过一年时间仍未竞投成交的,由市公安局收回,解除锁控后,提供给群众随机无偿使用。 第十七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号牌竞投发放工作中,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利用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市监察局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拍卖行则取消其小汽车号牌竞投发放工作的拍卖资格。 第十八条 竞投人在小汽车号牌拍卖中有违规行为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取消其小汽车号牌竞投拍卖资格。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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