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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6-04-05 13:06:52)    来源:清远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何剑琳

 

    清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清远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设置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要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先进以上水平的(此项目的奖励只授予组织)。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对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及有关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推荐项目必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登记,填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出的奖励项目和等级进行评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作出的获奖项目、人员和等级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制定。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以通报批评或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清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清府〔199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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