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目前越来越普遍,特别是一些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一线生产工普遍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动合同法二审草案中曾规定,工人被派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两年以上,就要转为该用人单位的员工,当时上海为此曾出现“撤资风波”。当然,这一条款没有出现在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中。
一些用人单位热衷于使用劳动派遣工,除了在用人策略上的考虑外,还希望能规避责任,比如,在较高工资的沿海地区使用较低工资的内地劳务派遣工,社保等方面就能节约一大笔。新的《劳动合同法》基本堵塞了这一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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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