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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最多不得超六个月
2007-12-29 08:36 来源:羊城晚报

    滥用试用期,是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常见手段。一些用人单位或是约定遥遥无期的“试用期”,或是以“试用期一满即签合同买社保”为诱饵,大量使用廉价劳动力。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无论劳动合同期限多长,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

    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是以劳动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的,不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所谓的试用期。

    相关条文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完)

 
( 责任编辑: 李绍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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