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2月18日电(宏宸) 新《劳动法》通过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部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劳动法》,在劳动合同管理规范上做出了一系列的调整,涉及集团合同效力规定、劳务派遣、经济性补偿等。专家指出,与原来的劳动法相比,新劳动合同法突出的特点是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企业责任加强。对于
众多各类型企业来说,在面临招工难的局面下面对《新劳动法》的施行,企业及时了解《新劳动法》的内容、变化就显得非常必要,只有这样才能未雨绸缪,做到顺时而变,合法经营。
《新劳动法》施行变化一:企业要签劳动合同
据《民营经济报》报道,据律师介绍,根据即将施行的《新劳动法》,如果不签劳动合同,对企业的处罚很严厉。《新劳动法》规定,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签订,企业需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双方已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这个“无固定劳动合同”意味着职工有了“铁饭碗”,没有重大法律上的事由,企业不能解雇他。
面对《新劳动法》中的这一新规定,在新《劳动合同法》审议通过的第二天,一家中央级的媒体企业高层就开始急匆匆寻找对策。在这家媒体中,存在三个层次的用工制度:正式工,拥有正式事业编制的员工;合同工,与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的员工,如众多知名栏目的制片人;临时工,这类员工数量最多,单位没有同他们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医疗、失业、养老等最基本保险一个都没有。
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家媒体将面临严峻的法律挑战: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将成立事实劳动关系,须依法缴纳保险不说,还将为员工付出两倍的工资,一年后将被视为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义务条款,新法规条件下则成为责任条款,”《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制部法制事务中心主任韩智力表示。这种更倾向于员工的改变,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并不止这一处,这是一部被认为总体更倾向保护员工的法律。
《新劳动法》变化二:企业无须年内突击炒员工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教授表示,“现在很多企业都感觉《劳动合同法》加重了他们的责任,打算赶在明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大量裁员。这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
黎建飞教授认为,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丝毫没有加重企业现有的责任。他认为,关于《劳动合同法》溯及力问题,也就是法条的起算日是2008年1月1日。比如:《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这里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十分重要,因为或许《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劳资双方已经数次连续订立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鉴于此,《劳动合同法》特别作出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新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始计算。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劳资双方已经两次续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先前的续订次数不计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续订次数。
《新劳动法》变化三:企业炒员工有明确规定
在《新劳动法》施行后,如果销售人员不能完成每月规定的任务量,能不能炒他?需不需要付经济补偿金?对这一企业普遍的疑问,黎建飞教授表示,如果员工不能完成月定额任务量,那企业要给他换岗、培训,换岗后仍然不能完成规定工作量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黎建飞教授回答。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规定的定额标准是否合理,很多企业的定额标准是自己瞎定、乱定,大部分员工都完不成,导致员工必须加班,就好像变成了员工自愿加班,企业就想当然地不给加班费!”黎建飞教授强调,“定额的标准必须合理,不能突破普通劳动者8小时的完成量。”
“有的企业就像卓别林演的《摩登时代》里面,把最娴熟工人的速度规定为所有人要达到的标准,这当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黎建飞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企业对定额标准必须合理也有规定,“企业乱定定额标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由于定额标准规定不合理而炒员工,属于违法炒人,要赔偿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新劳动法》变化四:两部法律冲突怎么办?
黎建飞表示,现在的合同都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签订的,可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很多冲突的地方,例如违约金问题。比如刘小姐以前跟单位签的合同规定,合同期满时间是明年年底,如提前辞职,每个月要付违约金500元,假设明年5月刘小姐要求辞职,《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实施后,刘小姐这种情况是不需要付违约金的,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又规定以前的合同继续履行,如果按原合同执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什么意义?就此南方劳动法律网的首席法律顾问肖胜方律师认为,第九十七条存在法律漏洞,应该修改。“不过劳动者可以放心,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应该会考虑到这个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条文来办案。”肖胜方律师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