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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违法新法保障劳动者乐业
2007-12-29 08:35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新华网广州10月17日电(周娜) “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这是各单位的时兴用语,甚至有的用人单位以就业形势严峻为恐吓手段,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给劳动者以起码的安全保障,让劳动者成了当代的“包身工”。劳资关系的紧张和恶化,让劳动者的尊严和权益得不到保障,也因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

    据《民营经济报》报道,而明年1月1日同期施行《劳动合同法》正是基于促进就业和谐的目的诞生的,普通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加有效的保护。新法的出现,给了劳动者一个甜蜜的期许,相信通过制度、法律等层面的不断努力,劳动者能够真正实现“乐业”。    

    拖欠或不足额支付报酬可申请支付令

    目前,劳动者工资被拖欠后一般只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处理程序复杂,诉讼成本相对较高,而劳动者工资被拖欠的数额一般并不高,换言之,他们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耗在讨要工资上。因此,很多被拖欠工资数额不大的到最后都是不了了之。全国总工会表示,从明年1月1日起,拖欠工资将成为一种违法行为,劳动者将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来要回工资。法院也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程度严重的还会受到处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拖欠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单位接到“支付令”后,没有异议的需立即付清报酬,否则法院将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此外,用人单位在没有足额支付工资和劳保的情况下,劳动者将享有“解除合同权”,还能领到补偿金;而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总体成本也将比旧法增加。新法中,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可获得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而不是旧法中的按未履行合同的年限赔付。

    据统计,像拖欠工资等由用人单位侵权引起的纠纷,在目前的劳动争议中占绝大部分。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说:“不管什么地方,至少80%以上是由于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引起的,有些地方达到了95%以上,甚至98%。”刘继臣还透露,在已经提请仲裁的、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中,90%都是劳动者胜诉。

    招聘收费扣证不光罚钱还要赔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专家指出,依据这条规定,当劳动者在招聘过程中遭遇此类问题时,可以主动大胆地拒绝用人单位的无理要求。如果用人单位明知故犯,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专家提醒广大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首先从自身做起,在招聘过程中,千万不要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抱着“沉默是金”的想法。

    劳务派遣走向正规

    在中国,目前的劳务派遣公司数字已经非常庞大,劳务派遣已是一个普遍的用工形式。但对于劳务派遣,一直以来有种说法叫“双输双赢”——劳动者和国家输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赢了。

    新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写入章程,将劳务派遣纳入法律监管体系当中,对劳务派遣中派遣公司、用人单位权责加以规范。

    易才集团市场总监翟继满认为,对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首先提高了派遣机构的门槛。第二详细规定了派遣机构对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义务。第三规定必须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来落实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例如劳动报酬的支付等问题。第四规定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必须履行的用工报酬等各项权益的落实。还有就是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进行了限制,按新劳动合同法,派遣岗位只限在辅助性、临时性和替代性岗位。一旦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派遣组织是法定的用人主体,但是用工单位也要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有人甚至预言根据劳动合同法有50%的劳务派遣公司将做不下去。对此翟继满表示,那些缺乏技术实力和规模的小机构、小中介将在以后的法律环境中退出市场,但专业和规范的人力资源外包机构仍将得到长足发展,劳务派遣行业将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发展的更为健康,对人才派遣行业来说新法律也是行业发展新的起点。

    增加承包人雇工的救济渠道

    员工与包工头之间的争议,本来应该在二者之间进行,但是包工头跑掉了,员工利益就难以落实。“无救济即无权利”,说得再好听、拿不到钱也等于是瞎扯。

    专家指出,新法提供了新的救济渠道,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上,连带的概念与双倍工资道理一样,这是双倍的救济,这是一份好“菜单”,是权利衡平的优秀社会公共产品。双倍救济当然不仅仅是帮助农民工的,发包承包的经济方式和经营范围有很多,承包车队、餐厅、企业、果园,等等。

    钟点工工资15日内必须结清

    据悉,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的用工形式。在城市中,“小时工”和做一些兼职人员均属非全日制用工。旧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一般是按月支付。但《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由此理解,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按日或按周结算并支付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周期超过15日,就属拖欠工资行为。这对劳动者讨薪提供了极大便利,现挣现拿,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用人单位经济补偿范围更大责任更重

    《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后,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有很大变更,补偿范围严重扩大,并且单位的法律责任很重。

    ·●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单位要补偿员工,除非自己不愿意续签的。这是一个重要变化,到期的员工也有“安家费”,或者说“暂时失业补偿

    金”,除非这个暂时失业是员工主动自愿的失业。如果员工“从此单位到彼单位”之间并未失业的话,这个补偿其实不应该给的。

    ·●单位未合法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险、欺诈乘人之危及侵害员工权利的情况下,员工解除合同的,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员工同意的,也要支付经济补偿。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单位也要补偿员工,因为劳方如消费者一样受弱势关护。

    ·●员工患病不能继续工作,或者经培训和调岗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必须提前30天通知并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还是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就再加1个月的工资。

    ●单位破产、破产重组、吊销执照等,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按照通常的法定程序,这些补偿应该在破产清算中优先支付。员工遇到这样的企业,要学会怎么去追那些跑掉的老板,追未清算或被转移的财产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经济补偿的数额还是以“1年补1个月”为常态,不满6个月的补半个月工资。这个工资是补偿日前12个月的平均数,但是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因为既有劳动报酬也有管理报酬的白领、高管不属于弱势群体,他们不欺负老板就不错了。

    但是,如果单位存在不法行为,这个补偿责任就要严重放大了:

    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话,按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付加班费、解除合同不支付补偿的,限期支付,否则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完)

 
( 责任编辑: 李绍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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