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中艺
中山大学
1. 缺乏完善的法制体系——参照日本建设循环型社会的立法过程
推行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均有赖于法制体系的完善。日本政府从1990年代起开始重视循环经济的建设(表1),1991年制定了《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确立了促进汽车及家电等的循环利用的判定标准以及事先评估、信息提供等体系。1993年制定了《环境基本法》,1994年政府又根据该基本法制定了《环境基本计划》,决定将循环政策作为环境政策的长期目标之一来实施,并把实现低环境负荷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社会体系作为目标。2000年,日本制定了基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以及《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法》、《食品循环利用法》、《绿色采购法》等,修订了《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并更名为《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修订了1970年制定的《废弃物处理法》,加强了控制废弃物的产生以及不正当处理的措施。因此,2000年被定位为日本的"循环型社会元年"。2002年,日本又制定了《汽车循环利用法》,使日本成为世界上具有最先进的循环经济法规体系的国家。在此基础上,政府又于2003年3月制定了建设循环型社会的长期指导方针《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计划》。
表1 日本循环经济法规体系的制定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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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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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 |
制定废弃物处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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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 |
制定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修改废弃物处理法(明确写进控制排放、实施再生利用等减量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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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 |
制定环境基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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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
制定环境基本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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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 |
制定容器和包装物循环利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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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 |
修改废弃物处理法(新规定了再生利用的认证制度、强化了控制非法倾倒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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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
制定家电循环利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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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 |
制定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
修改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
修改废弃物处理法(强化控制废弃物产生及非法倾倒措施)
制定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法
制定食品循环利用法
制定绿色采购法
制定新的环境基本计划(1994年环境基本计划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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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 |
制定汽车循环利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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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 |
制定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计划 |
日本政府认为,相对于日本的资源总投入量(大约21亿吨/年),循环利用量(大约2亿吨/年)仍处于较低水平,只占大约10%,说明日本已形成了资源浪费型的社会经济结构。为此,日本政府希望通过国家、国民、NPO(非营利组织)、NGO(非政府组织)、事业者、地方政府等采取切实执行有关法律的措施,在2010年达成以下预定目标:(1)资源生产率与2000年相比提高40%;(2)资源的循环利用率与2000年相比提高40%;(3)废弃物的最终处理量与2000年相比减少50%;(4)每个人排放的垃圾量与2000年相比减少20%;(5)循环型社会商务市场提高到1997年的2倍。日本的目标是从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和大量废弃的社会逐步走向"循环型社会"。事实证明,上述一系列措施已经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图1)。

图1 日本名古屋市一般废弃物量的变化
日本政府试图通过以引导为主的方式,也就是说使环保行动能够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企业的信誉和评价,而不是强制的方式,来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因此,许多日本企业开发了支持循环经济的关键技术,一方面增加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为应付未来可能出现的环境贸易壁垒作技术储备,欧美的许多发达国家也都加大了在这一方面的技术开发力度,这些动态都是非常值得我国政府以及企业关注的。
因此,建议我国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级立法机构尽快制定支持推行循环经济和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立法规划,先从包装材料的回收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方面开始,逐渐深入到政府绿色采购、企业延伸的生产者责任等领域,分阶段开展立法工作,争取在2010年以前建立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使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社会建设有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目前国家和各地实施的各种鼓励节约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应该上升为法规,以确立其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