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虎门中学校董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的规定,在虎门镇委、镇政府倡导下建立东莞市虎门中学校董会。
第二条 为加强校董会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校董会充分发挥其功能,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校董会的性质和职责
第三条 校董会是由地方党政领导、热心虎门中学教育事业的校友、社会贤达和学校负责人参加的协助政府办学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校董会将广泛动员和接纳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和管理,拓宽办学资金渠道,促进和加强社会与学校的相互联系,并对学校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促进学校全面提高办学水平。筹备为捐资100万元以上的人以个人名义设立奖教奖学金,如高考奖教奖学金、扶贫助学金、班主任工作奖励金等。
第三章 校董会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校董会由办学单位领导、热心虎门中学教育事业的社会贤达、校友和学校代表组成。
第六条 校董会设名誉董事长若干名,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以上人选均在董事中协商产生。
第七条 校董会设秘书处为日常工作班子,根据章程及校董会的决定办理日常事务,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八条 校董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协助解决学校在办学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办好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经董事长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章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校董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
(二)参加学校举行的重大活动。
(三)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个人的简历、照片和重视教育的事迹陈列于校史室,其重大兴教业绩将镌刻在学校的记功壁上,并由校董会报送上级,申请予以表彰。
(五)董事会成员的子女或子女的孩子,在升高中时,如未进虎中录取分数线,可要求学校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录取为择校生,并免交择校费。
(六)每学年董事会成员可要求学校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优先录取一名择校生。
第十条 校董会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二)运用本人威望和影响,采取各种可行的方式,沟通社会和学校的联系,协调上级各职能部门与学校的关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的规定,积极帮助学校筹措教育经费,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
(四)积极参加校董会组织的活动,认真执行校董会作出的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如在实践中发现有不完善处,可征得多数董事的同意进行修改、补充。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董会。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2006年 * 月 *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