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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本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份内之事,企业可以提供线索,但毕竟起协助的作用。但在一些地区或商品领域,由于职能部门的缺位或不到位,也由于财力和技术力量的不足,企业不得不赤膊上阵,打假越来越成为一种企业行为。

  记者调查发现,在一些商品领域,政府职能部门的打假执法正在被弱化或淡化,由此引发诸多负面影响。尤为突出的是,越来越多的企业不得不为职能部门的执法行为“买单”。企业在打假中到底应该扮演何种角色?政府和政策应该怎样引导企业去打假?应该建立怎样的打假体制?这些问题,越来越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深思。

 



新华网广东频道  采写:赵东辉  编辑:魏晓航  监制:张朝祥  审发:焦点网谈栏目组

  

配角变主角  企业负担沉重

  记者采访中发现,当前生产生活消费品的大部分知名企业,在国内设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打假,并不惜投入巨资。据有关人士介绍,宝洁公司每年的打假费用在3000万元左右;武汉丝宝集团公司1000万元;厦门万利达300万元。一些企业还借用政府机构的名称,在内部成立了“打假办”。

  许多企业主管打假的负责人,谈起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打假的事情,往往有说不完的苦衷和委屈,他们习惯于称之为“请”或“求”职能部门打假:企业必须做好摸点、侦查、取证等一切前期工作,负责运输、储存、销毁假劣产品的全部费用,还要报销职能部门外出打假的差旅费。

  除此之外,企业一般还要对职能部门的打假表示资金上的“感谢”,这笔钱的名头往往五花八门:加班费、赞助费、补贴费、办案费等等,吃喝拉撒睡全包,如果抓到的涉嫌犯罪的造假者需要过夜,还得租住宾馆,并花高价雇人看守。企业称之为“从头包到脚”。

  一些职能部门还主动向企业索要办案费用,并以此作为执法的交易。2001年4月,国内生产万利达、先科、金正、厦新、步步高、新科等知名品牌影碟机的6家企业,联合到湖南衡阳市去打假。当地技监部门开始要每个企业付2万元办案费用,后经讨价还价,每个企业给了1万元。  

  一位长期从事打假的企业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说:打假本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行为,企业从事打假是不得已而为之,实属“逼上梁山”。

  然而大多数企业,除了要对付造假者之外,更为头痛的是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职能部门周旋,去揣摩他们的心思和用意,极尽“服侍”之能事,否则就有穿不完的“小鞋”。 

  “企业打假”引发的怪现象

  记者采访的一些专家分析说,从法律层面来看,无疑政府职能部门是打假主体,因为他们是法律授权的执法主体。但是从社会经济层面来看,企业已扮演起打假的主角,审视他们从动机、侦查、制订行动方案、组织查处以及到善后处理等打假的全过程,已经成为实际上的打假主体。如果任由这种情形发生发展下去,职能部门的执法被弱化或淡化,会引发一系列怪现象,对打假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一是企业“知假买假”行为。企业要“请”职能部门来打假,往往需要有力的证据。为抓到造假者,企业只好花巨款去买假货。业界人士称之为“套货”、“钓鱼”。 

  去年12月,广州的一家“调查公司”向线人提供10万元,在广东汕头市购买大批假冒口香糖。广东某牙膏生产企业为使职能部门掌握证据,曾经派人背了一个装有12万元现金的麻袋,到广东潮阳买假,这袋钱差点有去无回。 

  一些企业负责人无奈地说:“买假是不合法的,要追究责任,但在当前的情形下,确属不得已而为之。”
  
  二是部分企业有假打不起、有假不愿打,甚至出现职能部门“差别化打假”的情形,最终受损害最大的还是消费者。目前,在一些地方产生“谁有钱谁打假”的不良影响。丝宝集团公司品牌权益办公室华南区负责人说,随着打假行为日趋“企业化”,当前洗护用品企业的打假成 本越来越高,但效果却越来越差,投入产出比低,相当一部分企业甚至不愿再提打假:与其声势浩大而收效甚微地打假,让消费者知道产品有假货不敢用,不如干脆放弃打假。比如,生产小护士、蒂花之秀、棕榄等产品的企业,考虑到费用、效果等方面原因,基本没有专门机构负责打假。

  据反映,在部分地区由于打假的所有花费基本由企业来支付,一般的情况是假冒谁的产品谁按比例负责花费,但一次打假行动可能会打出没有参与企业的假货,谁来出搬运费、储存费等相关费用是个棘手问题。遇有这种情况,职能部门常常只处理参与打假企业的假货,而对于其 他企业的假货或置之不理或象征性地“封存”,从而出现假货回流的现象。

打假监督为何“苍白无力”

  “企业打假”现象暴露出当前整个打假工作存在的深层体制问题:部分地区之所以出现假劣商品越打越多、屡禁不止的情况,主要原因是以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职能部门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打假监督体制,对制假售假尚不能形成强有力的遏制,亟待进行改革。

  几乎所有参与打假的企业都认为,国内对制假售假处罚太轻是当前打假工作存在的核心问题。处罚轻不仅使打假失去应有的威慑力,而且会形成全社会对假冒行为的姑息迁就,助长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甚至衍生出造假可以发展地方经济的怪论。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主席张为安认为,只有加强对造假分子及其胁从人员的刑事查处力度,才能有效地解决中国的制假售假问题。张为安说,目前,从立法方面说,刑事起诉面临的最大障碍是,缺少明确合适的法律规定,来判定制售假冒产品的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只应受到罚款和没收等行政处罚。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确立了一个追究制售假冒产品的不法分子刑事责任的全球性标准,即:任何达到“商业规模”的造假案件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中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这方面不符合上述标准。

  另外,还有几个互相关联的实际操作问题也阻碍着司法机关对造假分子的刑事调查和起诉,其中包括:公安和检察部门缺少必要人力物力、对执法工作人员培训不足、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间缺乏协调和合作。公安机关的介入和调查取证应该在对制售假冒产品的不法行为产生怀疑后就开始,而不应在犯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标准之后。张为安认为,这些具体操作问题,与上述有关起诉标准的法律问题有一定联系。由于有关刑事起诉标准不清楚(例如,法律没有明确计算假货价值的方法)或太严格(例如,法律要求提供证据,证明造假分子曾经销售或制造过价值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假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常拒绝追究造假案件的刑事责任。 

  记者采访中还发现,“以罚代刑”的做法也相当普遍:由于经费的紧张和利益的驱使,还由于法律法规的模糊和缺乏精确制约作用,对于

一些已经涉嫌犯罪的造假行为,执法部门往往不去认真取证调查,一般采取没收假冒产品、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的方式结案,而不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当前,全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设有政府打假办,但大部分地区的打假办仅仅是一个松散型的政府职能部门的联合体,有些甚至只有名头,难以发挥实质性的协调作用,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打假信息资源孤立、割裂,线索不共享。由此可见,一个有效的打假协作机制亟待建立起来。

国外如何打假

  假劣商品已成为世界性公害。外国特别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形成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打假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值得国内借鉴。

  一是启用“重典”打击假冒行为。美国法律规定,生产、批发、销售假冒商品均属有罪,对生产者、经营者分别处以25万美元和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5年以下的监禁;如有假冒前科的,罚款额可达500万美元。法国的法律规定,假冒违法者可判处2年监禁,罚款100万法郎。

  西班牙的法律规定,假冒违法者可按情节分为轻、重、严三种,罚款额分别为4000美元、2万美元、80万美元,罚款额可超过商品实价的5倍,并处刑罚和勒令关闭工厂。经济上的重罚和刑罚的并用使绝大部分制假售假者得不偿失,不敢以身试法。

  二是建立“无处不在”的打假监督检测系统。隶属于法国财政部的竞争消费和反诈骗总司,拥有8个不同类别的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触角遍及整个法国,除定期不定期地对产品和商品进行监督抽查外,还可以在全国任何地方调查各种产品的作弊行为和假冒商品。甚至连法国的武警也设有专门的检测实验室,以适应打假的需要。

  德国1964年设立了商品对比测试基金会,30多年来,经测试的商品逾4万种,并通过新闻媒体广为宣传。

  三是积极发挥协会打假作用。法国工业部设有打假协调机构,它由政府成员、海关、经济司法机关、雇主协会和警方组成,协调全国的打假工作。英国也设有一个由110个成员组成的“反假冒协会”。韩国成立了由工商界、政府官员、检察官和警方代表51人组成的“反假冒特别工作小组”。

  国外的一些民间行业组织也积极参与打假活动。如由75家高档商品生产企业组成的法国科贝尔委员会、由800多个成员组成的法国制造商联合会、西班牙的消费者和用户协会等,除帮助企业介绍推荐产品外,还主动协助企业打假。西欧由1400多家企业联合成立了“反假冒产品行动委员会”,负责查询和追踪不法厂商。

  四是加强防伪产品的开发。近年来,由于假货日益严重,出于防范的需要,防伪技术越来越受到各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重视。激光全息、荧光、油墨温变等许多防伪技术已得到广泛应用。一些西方国家的企业正在竞相开发技术含量高、信息量大、保密性强、不可逆变、不可复制的新型防伪技术。美国研制的“指纹”标签纸就已用在牛仔裤、香水、唱片等多种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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