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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在部分地区采访发现,一些行政机关和部门,在行使执法权力和职能的过程中,出现各式各样的偏差、漏洞、扭曲甚至违规违法行为。它不但背离法治的本旨和精神,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引发执法纠纷,而且还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伤害民众对法律的信任。

 



新华网广东频道  采写:赵东辉  编辑:魏晓航  监制:张朝祥   审发:焦点网谈栏目组

  

行政执法缘何频频"走样"
 

执法程序"随意化"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均有规范的程序,其目的在于不但要起到处理的效果,更要收到告知和教育的作用。然而,长期以来,一些基层机关的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胡乱执法和随意处罚的情形比较常见。

  今年3月,曾在河南郑州市某基层检察院任副检察长的宋德新,驾驶车辆去郑州市科技局办事,并将汽车停放在科技局门口。他出来后,发现挡风玻璃上贴着一张罚款50元的纸条。为此,他将执法机关告上法庭,并列举出这一执法行为存在多处程序违法:一是停放车辆处没有明显的禁停标志。二是即便属于乱停车辆,这一处罚剥夺了司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三是执法人员没有表明身份,没有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处罚事实不清。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近几年来,像宋德新一样遭受这种违规处罚的司机在郑州市就有2万多人。

  在一些基层执法单位,口头执法、以言代法的行为也常常出现。今年7月11日,广东东莞市怡东酒店总经理梅吉英突然接到口头通知,要求酒店停业整顿。这个停业通知由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治安股股长口头发出,同时还对酒店作出罚款2万元的口头决定,而书面的处罚决定书则是在酒店停业一天之后才补发的。梅吉英向记者反映,这种随意执法的行为在当地比较普遍,这次执法剥夺了酒店的听证权,导致经济损失惨重。

  今年4月,广州市白云康大微量元素检测咨询中心在广东电白县开民用工业科普活动,其营养产品被电白县式商局随意扣留
  广州市杨荷九龙牛场负责人李玉奇,向记者力陈镇政府违法拆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由于遭遇所在地镇政府的部分违法拆除,广州市杨荷九龙牛场有4头怀孕的母牛因惊吓流产

  今年4月,广州白云康大检测咨询中心遭遇了广东省电白县工商局的"离奇"执法。这个咨询中心经批准在电白县各中心小学开展咨询活动,活动开始时工商局的执法人员不但不阻止,而且还帮助在现场维持秩序、宣传产品的保健功能。然而,当厂家收拾摊子时,当地工商所却在没有找出任何罚款理由的情况下,预先开出罚单罚没了销售收入。令厂家感到蹊跷的是,直到第二天工商所才勉强找出"产品小包装内没有合格证"的依据,在厂家的申辩下,这一罚款依据后来又变成了"涉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种先罚款后定性、随意裁量的做法引起厂家的极大不满,当前仍在向上级行政部门申诉。   

  去年广东省高级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一审案件3776件,其中行政机关因为程序违反被起诉的案件超过1/3。该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张占忠说:"程序是依法行政的生命,对行政机关而言尤其要有'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观念,否则违法执法的情形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治理。"

执法权限"超越化"

  当前行政执法纠纷的另一个热点是,超越法律授权行使所谓的执法权,或者无限扩大法定的权限,出现一些"越厨代庖"或者"衍生执法"的行为,严重偏离法治精神。

  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一批农民车主投诉反映,近日他们购买的用于家庭自用的客货两用车,被南海区交管总站强令办理有关"营业性运输"的证照,否则就要扣押车辆,理由是"有货箱的车就算营运车"。记者调查发现,这个区大部分自用的货车被迫按营业性车辆办理了手续,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扩大化"执法,让车主们叫苦连天。

  位于广州花都区北兴镇的杨荷奶牛场,今年3月被北兴镇政府以违章建设用地的理由部分拆除,而发出拆除通知和实施拆除的则是北兴镇村镇办。杨荷奶牛场负责人李玉奇说,奶牛场当初和农民签订山地承包合同,属于农业用地,这个村镇办是没有行政处罚权限的,也未经上级执法机关授权,拆除显然是一种判定不清的越权行为。

  在县、乡镇一级的政府部门,越权执法的行为较为普遍,一度成为农民来访来信的"频发地带"。广东省法制办对去年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明,当前复议案件涉及的执法部门主要集中在市、县两级,占全省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72%,而且其中相当部分案件是基层机关越权执法引起的。 

  令人担忧的是,不少基层政府机关的越权执法行为,还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确定下来,对当事人长期形成蒙蔽和侵权。今年3月6日,广东省河源市政府发布了一个有关该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引起当地农民的强烈不满。按照有关法律,河源作为一个地级市是无权另行颁布征地补偿标准的,依这个"土标准"农民的补偿少了一半以上。

  去年8月,广东省揭西县钱坑镇以党政联席会议的名义发出一个通知,对位于该镇的一座大桥实行限重管理,并对违规车辆实行50元到100元的罚款。这一规定大多用于对付外地车辆,当地干部群众竟全然不知这是一个违法的"土规定",直到今年初上级部门查处时还百般阻挠。

执法行为"利益化"

  记者采访了解到,各地执法机关财政基本实现收支两条线,极大地遏制了以法谋"钱"的行为。然而,由于其中大部分单位却实行按比例返还或超过基数返还的办法,即上缴的越多返还的也越多,执法机关的执法收入仍然与个人待遇息息相关。

  据广东省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负责人介绍,去年以来,广州市交管总站某部门对分配进来的大学生搞"罚款比赛",导致一些职工"吹毛求疵"般地行使处罚权,可以不罚的也罗织名称重罚。有些执法人员还对选择行驶线路的客车按"无故绕道行驶"论处,甚至采取驾车追赶、跟踪的方式勒令停车受罚,在企业和乘客中造成恶劣影响。

  发生在广东惠州市惠阳区的一起"车托"引诱司机罚款案耐人寻味。据惠州市博罗县科时公司司机蓝国峰举报,今年7月底,他驾驶公司的车外出,中途一人截车并许以高价要求搭乘,然而行至惠阳区地段,突然被这个区交通局的执法人员喝令停车,那人则在作证后扬长而去,蓝随即被以非法营运的名义罚款5000元。

  去年9月,黑龙江省法制办对全省的行政执法进行暗访,结果发现大多数的违规执法属于利益驱动型的执法行为,某市工商分局将罚款指标公开上墙,而某市公安局则给交警每人7万元的罚款收据,倘若罚不出去,还要求交警个人用现金购买。

  当前执法行为的"利益化",不仅表现在有经济利益领域的过度执法、乱执法、乱罚款等方面,还同样表现在一些公共服务性、没有经济利益领域的"不作为"方面。据黑龙江省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长刘喜林介绍,某市汽车配件一条街有30多家商户,工商部门以抽查检验的名义挨个拿走一批配件,竟然一个月后没有送检,后经商户督促发现,被拿走的29个配件一直躺在仓库里睡大觉。经现场核对,还有两份样品不知去向,对商户的正常经营造成损害。

  近年来,广东省各级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不作为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去年这类案件已经占到行政案件总数的15%左右。


  当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形形色色的"低级执法"现象,其形成既有客观环境的因素,也有执法者自身利益的因素,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一种复杂表现。但记者调查发现,立法的部门利益化、执法环境差和执法监督缺失则是其中较为主要的原因。

  一、部门利益法制化,执法自由裁量空间偏大。

  目前全国拥有立法权的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国务院部委等8个层次,如此多的"层级",立法权力过于分散,各种利益交错分割,立法更多地体现地区或部门的利益,不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依法打架、冲突的事情频频发生。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反映,当前工商和质检、城建和水利、土地和规划、交通和公安等部门,在对同一事项的确定和处罚方面常常不一致,给执法者带来极大麻烦。

  参加广州相对“柴中行政处罚权研讨会”的专家学者参观广州市城管支队有关规范文明执法的文书
  广州市城管支队队长许决华在做有关规范文明执法的报告

  职能部门主导立法的意识很严重。在许多法规中,部门利益的色彩比较浓厚。一些地方的人大立法委由于缺乏专业人才,立法的调研、起草等前期工作往往委托职能部门去做,无形中强化了部门权限,弱化了部门义务。有的职能部门甚至在立法的"掩护"下,向政府要编制、要经费、要权利,以达到实现部门利益的目的。??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制作,被法律界称之为广义的"立法"。而当前各地对规范性文件的制作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规范性文件"不规范"的情形比较普遍。据广东省法制办执法督查处介绍,按照法律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处罚和许可,但广东的市一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越权设定处罚和许可的,占被审查的问题文件总数的50%以上。

  一些基层法制办的同志介绍说,下级行政机关针对部分法律法规出台的细则、办法等文件,有些明显违背原来法律的意图,有些则设定了许多不合理和有歧义的附加条件,如果再加上执法者的选择和发挥,执法结果往往大为"走样"。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林锦峰分析说,现有的许多法律法规对执法权限的规定比较模糊,导致执法者自由发挥的空间太大。国内的立法往往对实体性权利规定较多,对程序性权利则规定较少。即一些条文只规定执法者有权管理某一领域的事项,而管到什么程度、以什么方式去管则没有界定,执法机关因地制宜的空间太大,处理问题容易畸重畸轻,为滥用职权预留了空间。

  二、执法机关"特权"思想重,执法环境差。

  记者采访中发现,部分领导干部在学法用法方面存在"谈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情况。一些地方的领导口头上天天喊依法行政,自己却带头违法,长期以来形成法律不是用来治"官"、治"权"而是用来治老百姓的观念,执法者把自己看成法律的化身,忽略了行政法律约束执法者的基本职能。比如,地方性法规规定不能在公众场合抽烟,一些领导开会时却大肆抽烟。

  深圳市依法治市办主任傅博伦说,当前正处于社会体制转型时期,就某些方面而言,法律法规还不大可能管得过细过于具体,执法者的自由度较大既是一种缺陷,也是由当前社会的客观现实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执法机关正确的态度应是摒弃"特权"思想,秉承法治宗旨,主动规避、弥补法律的缺陷和漏洞,而不应像律师辩护一样专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

  傅博伦介绍说,当前发达国家通行的法治理念是,对公民和企业而言,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允许的;对行政机关而言,凡是法律没有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国内执法环境跟这个理念还有比较大的差距,经常出现执法机关权力扩大化,或者借助公共权力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形。

  跟执法权力的过度使用截然不同的是,许多法律法规自颁布之日起就疏于执行。广东省检察院几年前曾经对广东省的执法情况进行调研,结果发现有70%左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在一些欠发达地区或农村,基层干部"不要法"的情况普遍存在,所谓行政执法就是按上级的文件、指示办事,按照部门和个人的意图办事。

  由于法不制众和"上不究下不督"的缘故,在基层知法违法和有法不依的情形司空见惯。比如,各地有关限制随地吐痰的法规规章执行得就很不理想,往往领导认为需要时就喊一阵,过后人们大都将此抛之脑后。久久之,执法违法在老百姓心目中也就"习以为常"了。 

  三、执法监督"弱化",执法权力约束缺失。

  当前针对行政行为常设的监督机构有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各级政府法制办。广东省法制办执法监督处有关负责人说,实际上以上三个部门的监督作用十分有限,审计部门主要从事经济工作的监督,而且该部门长期从事机关或企业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经济案件委托审计等业务,对单纯的行政事项违法基本不介入。监察部门一段时间以来归党委的纪检机关领导,大部分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同时任纪检委的副书记,该部门实际上成为各级纪检机关的辅助机构,主要审查党内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而各级政府的法制办,其作用也很有限。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广东省法制办执法监督处负责处理群众投诉的只有2人,今年上半年共受理投诉案件30多件,其中直接处理的只有10件。各级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则更是不容乐观。广东省法制办负责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只有1人,而且还要从事核发执法证件的日常工作。当前各地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基本实行事后备案式的审查,即便发现错漏之处,也缺乏有力措施去更正。广东有一半以上的地级市规范性文件没有上报接受审查,县、乡镇一级的文件更是处于一个失去监控的状态。 

  从法定程序来看,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还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个环节。去年广东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共对2950件申请案件进行了行政复议,其中40%的案件集中在广州、深圳、珠海等发达城市,欠发达地市行政案件明显偏少。全省各级法院去年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3700多件,其中有6个基层法院则连一宗行政案件也没有。广东省高级法院行政庭一位负责人说,这针对一个有着8000万人口的大省,是一个很小的数字,相当一部分群众还处于一个"不懂告"、"不愿告"和"不敢告"的状态。

行政执法体制亟待改革创新

  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消除和减少"低级执法",需要政府机关和全社会的努力,需要从立法、执法、监督等环节来配套解决,然而作为一种治本之策,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创新则在其中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当前各地政府正在这一方面尝试和探索一些新的思路和办法。

  "同类权限"集中管辖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执法机构多、处罚重复、职能交叉、多层多头执法、执法随意性大等弊端。专家指出,解决这一问题比较直接的做法是,对权力趋同、处置相近、领域接近的一些"同类权限"进行合并,实行统一集中执法。

  "同类权限"的集中管辖首先在处罚权上找到突破口。广州自1997年率先在全国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目前这项工作已在全国多个城市普及开展,先后有200多个城市和单位前来广州学习考察。广州的做法和经验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集中行使的处罚权范围广、项目多,执法重心下移。按照同类职能相对集中的原则,广州市通过授权、立法和委托的形式,将那些分散在多个部门的相近、相关或交叉的106项处罚权,集中交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目前这个执法局行使着原来11个部门的部分处罚权力,涉及面广,执法项目多,较好地解决了当前城市管理头绪多、职能不清等难题。

  这个执法局下设大队、中队,组织机构延伸到区、街(镇),执法职能下放,将执法人员重点充实到第一线,落实辖区管理责任制度,基本实现了"看得见的管得了,管得了的也看得见",克服了"多顶大盖管不住一顶破草帽"的怪现象。  

  二是量化执法指标,执法行为程序化。为了规避执法偏差和歧义,广州对集中行使的处罚权进行归纳分类,制定了行政执法程序图、监管工作流程图。从目标设定、标准建立、付诸实施、监督监控到评价处置等环节,均参照国际流行的公共行政管理模式进行,使城管执法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广州市城管支队举办有关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咨询活动
  广州市城管支队在训练文明执法形象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队员向市民们介绍,规范文明执法的有关细则,以便群众监督

  三是机构精简,执法效率提高。广州现有城管执法人员2000人,而原来仅城市监察、市容卫生监察、爱国卫生监察等三支队伍就有4000多人,人员精简一半以上。实行集中执法后,由于职责和权限更加明确,政府协调难度减轻,执法环节减少,比如对一宗违法建设案件的处置时间从以前的1至6个月缩短为现在的现场裁定。

  广东省法制办副主任梁树声说,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不是某个政府部门职能的简单扩充,而是一项新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这项改革将政府从繁杂的处罚事务中解脱出来,强化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物的职能,从而消除"空政府、实部门"的异化现象。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

  去年9月,在对各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全面总结的基础上,中央编办出台有关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此后1个月,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转发了这个意见。一场更为深入、涉及范围更广的行政执法领域的改革将在全国拉开帷幕。

  行政学专家指出,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一次突破,而后者更是对行政管理体制的一次创新,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

  中央编办在下发的意见中,将广东省、重庆市列为先期直接联系的试点地区,其他地区则可选择条件成熟的1至2个市、县进行试点。   

  据中央编办研究室介绍,这项试点遵循"两个相对分开"的原则。一是改变政府部门既管许可又管监督的体制,将制定政策、审查许可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职能相对分开。二是改变行政执法机构既管查处又管检验的体制,将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将承担技术检验职能的单位与政府部门脱钩,使其不再承担行政执法任务,转为依法独立面向全社会服务。

  针对多头、多重执法的状况,中央编办建议各试点地区按照"能够不设的不设、能够合设的合设"的思路,重点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其他适合综合执法的领域,合并组建各自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中央编办研究室负责人介绍,中央编办鼓励和支持试点单位大胆探索,创新体制,允许试点单位对涉及职能、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有所突破。

  记者在广东省编办采访了解到,作为试点的广东省将按照决策和执行相对分开的原则,构筑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基本框架:省一级对现有的20多个厅委办进行适当合并,改革后的这一级部门基本为决策机构。县、区一级的政府部门则主要为执行机构,决策权基本上收到同级政府。改革后的各级政府部门自上而下,其决策、执行职能的比重可以分别图示为一个倒三角和一个正三角。

  广东省编办综合处的同志分析说,这次改革着力强化政府权力的公共服务性质,使政府从权威命令型转变为科学决策型,从"人治"管理转变为依法行政,从传统部门利益型转变为现代公共服务型。由于改革涉及到一些部门的既得权力和利益,估计会遇到一定的阻力和障碍,其推进将是一个较为艰难和长期的过程。

  构建新型的执法监督机制   

  监督职能是行政执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从体制上保障监督的有效性,是提高执法质量的一个前提条件。深圳市委党校副教授李荣华认为,中国政府机构沿袭的是前苏联的权力集中摸式,政府职能部门融决策、执行、监督为一体,自定规则、自己执行、自我监督,事实上形成权力垄断,往往造成"弱政府、强部门"的格局,这种状况导致对职能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弱化"或缺失。

  记者在广东省依法治省办、省法制办、省高级法院等部门采访,一些领导和专家指出,当前执法监督的渠道固然很多,但大部分监督资源处于分割、闲置的状态,没有得到有效的综合利用,不能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特别是各级监督机构对一把手和主要领导的监督普遍比较缺乏。

  他们建议,可以对现有的监督资源进行重新整合,省一级以监察厅为核心,并将其他厅、委、办、局的监督职能有选择地吸纳整合过来,在机构和职责上和党的纪检委分离,作为一个政府单列机构存在,直接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

  深圳市有关行政体制改革的方案已经体现了上述相关内容。据深圳市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徐友军介绍,深圳按照决策、执行、监督分开的原则,政府下设若干个决策局、执行局和一个监察局,监察局和审计局将作为监督部门直属市长管辖。目前这一方案正在报批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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