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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短8年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从1995年实施起,我国的仲裁事业从无到有、由小到大,已发展为现代市场经济中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

    仲裁以其"独立、公正、高效、轻松"的特点日渐赢得现代人的信任的同时,深谙市场经济规则的人们也开始重新发掘"和气生财"的真意--与其"对簿公堂"耗费大量精力,不如选择以"和为贵"精神为主旨的仲裁,去化解争端、赢取更多的商机。

    仲裁员,承担着当事人的委托和社会的信任,掌握着裁决万千金钱归属的重权,背负着平抑纠纷、促进交易、繁市兴贸的社会责任,被视为崇尚正义、主持公道的理想人物的化身。



新华网广东频道  采写: 杨霞 吴俊  编辑:崔凌云  审发:焦点网谈栏目组

  

从三起房地产纠纷案件看仲裁

 一旦发生经济、民事纠纷,人们很容易产生惯性思维:闹得不可开交时,恐怕难免要告到法院去"对簿公堂"了。但是,在广州,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发生房地产纠纷时,开始选择法院诉讼外的另一种快速而有效的解决途径――仲裁。

  案例之一:"一楼二卖"的风波

  纠纷缘起:

  张太太家境殷实,丈夫事业有成,她看中了已接近封顶的一个楼盘,买下两套小单元准备打通自用。没想到,过了一段时间发现其中一套房已住进了人:开发商竟然把它又卖给了别人!张太太找出合同一看,合同上签订了仲裁条款,于是拟就一份仲裁申请书,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庭确定了开庭时间,庭上,双方都陈述了自己的理由。张太太说开发商"一楼二卖"违约,开发商则认为双方的合同是无效的。仲裁员调查后找到了问题的症结:张太太与售楼部经理签的售楼合同中,约定先收楼后付款。但这个售楼部经理签了合同就辞职了,没来得及到房管局办理鉴证登记,开发商也没有收取张太太房款。新来的售楼部经理不知情,又将这套房卖给了别人。
张太太虽然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但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经房管局鉴证登记后才生效。在仲裁庭上,双方争执不下,张太太强烈要求收回房屋,开发商认为房屋已卖给第三人,不可能再给张太太。

  仲裁庭意见和裁决:

  三位仲裁员进行合议,取得了一致意见:张太太与开发商约定的先收楼后付款虽然不常见,合同中还特别写明要经过鉴证合同才生效,但是,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立,双方都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促成合同生效和顺利履行。张太太没有及时付清房款有过错,开发商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合同鉴证,将房屋卖给第三人责任更大。现在房屋已卖给第三人,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建议解除合同,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开发商退还已收取的契税3000多元,并承担仲裁费。

  仲裁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从1995年起实施,短短8年间,我国的仲裁事业从无到有、由小到大,已发展为现代市场经济中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

  仲裁与诉讼一样,都是解决民商纠纷的法律途径,发生民商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也可以选择仲裁。选择仲裁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最常见的做法是在合同中写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案例之二:物业管理起纷争

  纠纷缘起:

  某物业管理公司受广州市天河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对小区进行管理,同时收取小区内业主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谁知道,物业管理公司摊上了一个难对付的业主陈伯,每次上门收钱他都采取抗拒态度,三年下来没交一分钱。物业管理公司找出当年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上面签订了仲裁条款,于是将这个有"赖帐"嫌疑的业主告到广州仲裁委员会。
由于双方未能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广州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仲裁庭上,双方都陈述了自己的理由,物业公司说陈伯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却不交钱,是典型的赖帐,要求他支付欠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总计人民币近8000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陈伯却认为物业公司不具有收钱的资格,因为当初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和第二年续签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不合法的,没有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是无效合同,而且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费过高,收费不合理。

  仲裁庭意见和裁决:

2003年全国仲裁年会在期待中开幕

  被申请人平静地回答仲裁员提问
  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陈忠谦谈到广州仲裁事业的发展满脸自豪。

  仲裁庭认为,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得到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物业公司要陈伯支付管理服务费,有合同依据,合理合法。但是逾期交纳管理费滞纳金的请求因没有合同依据,不予支持。业主陈伯应缴纳物业管理费约4500元,仲裁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仲裁知识: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双方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仲裁案件,或者争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可应用简易程序,即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案例之三:是谁违反了合同

  老王一想到他的新房子就觉得憋闷,他把攒了一辈子的60多万元钱拿出来交给开发商,满以为2001年底就能住进新房,哪知这一等竟等到第二年年底!新房子是住上了,但足足迟了300多天,他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当初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当中曾提到过开发商逾期交楼要承担违约金,于是他决定到仲裁庭上讨个说法。

  仲裁员经调查发现,开发商逾期交楼事出有因:延期是由于施工中遇到异常地质所致,并已取得了有关部门对"整个工程工期往后顺延3个月另20天"的证明文件。同时,开发商也申请了反请求仲裁,"反咬一口"说是老王违约了。原来,老王曾与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2001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款项,但后来得知开发商不能在12月31日交楼时自己"留了一手",在所交款项中留下了3万多元没交,准备在开发商出契证时再缴交。开发商于是抓住这个把柄,要求老王支付所欠房款3万多元和违约金2.6万元。老王和开发商都觉得自己挺委屈,在仲裁庭上多番陈述,争执不下。

  仲裁庭意见和裁决:

  仲裁庭根据事实认为,即使有关部门同意整个工期顺延3个月另20天,开发商也应当于2002年4月20日前履行交付义务,但老王在同年11月5日才接到收楼通知,还是晚了近200天。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付给老王逾期交楼违约金6万余元。同时,由于合同约定交楼时间及最后一期付款时间均为"2001年12月31日前",但开发商未能依约履行交楼义务,老王可以行使"抗辩权",即暂不支付最后一期房款。而老王还是交了最后一期房款,只不过从中扣下3万余元没交而已,所以,开发商以老王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要求老王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是没有道理的。老王只要补交那3万多元余额即可。

  仲裁知识:

   "独立、公正、高效、轻松"是仲裁的四大特点。仲裁庭的气氛既严肃又宽松,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双方当事人可充分陈述观点。仲裁快速解决纠纷,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信誉。

  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卢云华(左三)发言。

全国170多家仲裁机构齐集广州
三名仲裁员都是各行业的专家

广州首次公开审理一起纠纷仲裁案

  2003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19日在广州开幕,广州仲裁委员会下午公开审理一起工程款纠纷案件,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本起案件的申请人是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从1997年起承包了被申请人广州威达高实业有限公司的两项工程,由于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停工等问题,且实际工程量超出了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双方在工程款的数额上产生了争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仍未付清工程余款,双方的纠纷已产生接近三年却一直未能解决,最后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下午2:30分,庭审正式开始。居中主持庭审的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三位仲裁员王小莉、马作武和俞述西,双方当事人分列在仲裁员的两侧。庭审经过了证据调查、辩论、总结三个阶段,气氛显得既严肃又宽松。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对事实进行了陈述并出示大量证据。双方分歧主要在于,申请人认为自己在实际操作中增加了工程量,应多获得除合同款外的更多报酬。同时,被申请人认为自己购买了本该由申请人购买的材料,其部分费用应被扣除。第二项工程应故未能完工,其工程款难以界定,双方也产生了争议。停工期间申请人在看守场地方面的费用,由于无法界定,被申请人不予承认。

  庭审过程中,从仲裁员的问话到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都显得彬彬有理。经首席仲裁员的不断启发和引导,双方表示了愿意调解的意愿。首席仲裁员提出让双方就工程中的有关开支共同进行举证,在三天之内将证据与整理后的辩论意见一齐送到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提出了"三天时间太短",三位仲裁员进行了短暂的商议,随后同意将时间宽限到七天之内。

  最后,首席仲裁员友善地表示,若要调解成功,不能太计较对与错的问题,要做出让步。申请人回应说,对于今天请求的工程款数额,可以做出适当减让。仲裁员邀请双方三天之后来广州仲裁委员会继续接受调解,庭审结束。

  据了解,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信誉,仲裁一般进行不公开审理。本次公开审理,是配合本次仲裁年会的举行,邀请与会专家进行观摩指导,同时在全国首次面向社会公开。首席仲裁员王小莉表示,这是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真实案件,希望人们对仲裁的"独立、公正、高效、轻松"的特点,仲裁程序上有别于诉讼的地方,以及仲裁庭上特有的和谐、宽松气氛等,有更多的认识。

走近仲裁员群体--特殊的法律人才"俱乐部"

    申请人在仲裁员的启发下表现出了接受调解的意愿。

细数八年来仲裁事业的发展。
英姿飒爽的首席仲裁员王小莉
仲裁人在聆听

  有没有想过审理案件的法官可以自愿挑选?这似乎有点不可思议,但在仲裁制度里,当事人却可以选择仲裁员来审理自己的纠纷案件。在商事争议丛生的市场经济大潮当中,仲裁员承担着当事人的委托和社会的信任,掌握着裁决万千金钱归属的重权,背负着平抑纠纷、促进交易、繁市兴贸的社会责任。因此,仲裁员被视为崇尚正义、主持公道的理想人物的化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仲裁工作或律师工作满八年;曾任审判员满八年;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业内人士评价说,这是一个由法律精英人才组成的特殊"俱乐部"。

"法官"仲裁员--由板着脸到"忍着性子"

  广州仲裁委员会是全国首批成立的仲裁机构之一,从1995年至今,仲裁员队伍已发展到400多人,由高级法官、知名律师、法学教授以及工商、财经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曾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了27年的黄穗华,去年退休后被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聘请为仲裁员。她说,仲裁规则所赋予的八字方针是独立、公正、高效、轻松,从法官到仲裁员,自己经历了一个角色转换的过程。

  黄穗华从去年9月起,已办理十几起仲裁案件。虽然都是审理案件,但这位"法官"仲裁员感受了另一种氛围。她说,以前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身为法官"代表国家形象的威严",身穿制服、举止严肃,但作为仲裁员,要强调亲和性,着便装开庭,与当事人的接触也会变得更亲近。仲裁庭赋予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力,因此即便当事人的陈述冗长,她也会"忍着性子听他讲"。

  黄穗华说,单从办案本身来讲,仲裁员和法官并没有太大的不同,二者所依据的法律都是一样的,都要求公平与公正,但是,仲裁也显示了与法院不一样的裁决风格。法官的工作重在判决,而仲裁员的工作则意在调解,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当中,有30%是以调解的方式而解决。黄穗华当仲裁员后,接手的第一个案子是一家租户与业主发生房屋租赁纠纷,租户交房租后弄丢了发票,而业主矢口否认曾经收款一事,双方同意到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黄穗华以仲裁员的身份,在仲裁庭上予以调停,顺利平息了这场纠纷。

  法官的权利来自国家强制力及法律的规定,而仲裁员的权利来自当事人的信任和授权,因此,权力源自于公众的仲裁员,格外珍惜公众对仲裁制度的信赖,在把握公正的同时,对双方当事人往往表现出更多的关注。

"教授"仲裁员--"温文尔雅"的仲裁风格   

  在广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队伍当中,约占40%的是高校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教授"仲裁员。暨南大学法学院李伯侨教授在8年前就受聘为第一批仲裁员。

  作为一名仲裁员,李伯侨办案时显示出"教授"个性中温文尔雅的一面。他常常以理性的态度充分聆听当事人的陈述,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更多地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裁决。

  李伯侨说,他在办案时,会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一个优先的位置上来考虑。比如最近他接手的一个售楼纠纷,房产商在合同中写到"楼高4米",但实际上楼高只有3.72米,业主以"楼高不准"为由找到广州仲裁委员会,要求退款。李伯侨和其余两位仲裁员请专业人员进行实际测量后,证实了业主的说法。同时仲裁员认为,楼高本身并不影响到实际使用,最后的裁决结果是:由于交费是根据面积而非楼高来定,因此房产商在这一案件中不构成违约,不用向业主退款,但须承担少部分赔偿费用。

  作为教授身兼仲裁员,李伯侨认为双重角色可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他说,法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仲裁工作提供了实践的机会,审理案件的实例使授课更加生动,也受到学生的欢迎。办案时亲自到实地去调查取证,其中发现的一些理论问题,更拓宽了研究领域。

  仲裁员都是从专家中产生,他们在处理仲裁案件方面大多胜任有余,同时对于学识、能力和经验不断提高、孜孜以求,他们努力追求德行的完美,为社会作出了独特的贡献。

"律师"仲裁员--激烈辩论"锋芒不减"

  律师在法庭上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为当事人辩护;作为一名仲裁员,则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进行裁决,那么,"律师"仲裁员能否适应这一角色的转换呢?  

  按照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应各挑选一位仲裁员,再共同推选一位首席仲裁员,若双方不能达成共识,则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位首席仲裁员,最后的裁决结果以三位仲裁员当中占多数的意见为准。已有5年仲裁工作历史的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薛云华说,和律师一样,仲裁员虽然也有可能是其中一方当事人挑选出来的,但不同的是,仲裁员事先不允许和当事人接触,也不允许偏袒任何一方,而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进行判断。

  薛云华说,不可避免的是,律师往往会把擅长辩论的风格带到仲裁当中来。虽然站在中立立场,但还是会围绕案件与其他仲裁员进行激烈的争论,"尽量把问题讨论得透一点"。最后争执不下时,他们会将案件交给仲裁委员会的合议庭进行合议。同时,在对待当事人的陈述上,他会迅速找到要害,然后用一些总结性的语言来简化当事人的陈述,以免当事人将同一个观点重复多次。

  在薛云华看来,他对仲裁员这一角色不仅感到光荣,更有另一种满足感。在法庭上,律师的辩论常常会被法官打断,但在仲裁庭上,作为仲裁员的他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也会给双方当事人充分辩论的空间。他说,这也是一个极好的观摩机会,他从中可以总结出双方辩术的优劣,以便于自己再次以律师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时更好地表达。

  仲裁员获得的报酬并不高,薛云华说,他从事仲裁员工作,更多地是从为社会公益服务这个角度考虑。律师在其职业行为当中,可以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合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但是一旦开始履行仲裁员义务,所谓的"经济人假说"便不再适用,仲裁庭上的他必须完全抛开一己之私,将法律的公正作为自己唯一的信念。

  有位法学专家说:"在国际商事领域中,没有什么荣誉会高于你被专业同事们或商业伙伴们选作为仲裁员,去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作出他们无法作出的决定。"正是这一份巨大的荣誉感与责任感,促使这一群充当着仲裁制度的核心与灵魂的法律精英,恪守着仲裁行业的道德与操守,推动着我国的仲裁事业不断前进。他们身上所体现的公正精神,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当中值得浓墨重彩的一个标记。

  "和为贵"的中国精神在仲裁中发扬光大

  中国人向来讲求"和为贵",这种千百年来形成的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精神,在人们遇到纠纷寻求用仲裁方式进行解决时,依然体现得淋漓尽致。

  11月19日,中国首次面向社会公开审理的一起仲裁案件在广州进行。两家公司由于工程施工出现问题,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产生了争议,纠纷已产生近3年却一直未能解决,最后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庭上,双方当事人都对事实进行了陈述并出示大量证据。但是,经仲裁员的不断启发和引导,双方最后均表示了希望调解的意愿。申请人甚至回应说:"对于今天请求的工程款数额,可以做出适当减让。"仲裁员邀请双方三天之后到广州仲裁委员会继续接受调解,庭审结束。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信誉,仲裁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广州仲裁委员会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把这起真实案件的审理过程公诸于众,揭开了中国仲裁神秘的面纱。

  担任这起案件的首席仲裁员是广州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小莉,她向记者表示,通过公开审理,人们可以感受到仲裁庭上特有的和谐和宽松氛围。

  著名法学专家、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卢云华现场观摩后评价说,这就是中国仲裁"依法制争"、"以德止争"的特色,体现了"和为贵"传统精神与现代文明的结合、法的规范与德的规范的结合。

  中国的仲裁事业起步于1995年,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开始选择仲裁,这是法院诉讼外的另一种快速而有效的解决途径。近两年仲裁案件数量呈加速增长趋势,预计今年将突破8万件。今年1至11月广州仲裁委员会受案数已突破2500件,标的额近30亿元,其中调解率达三成,其余的案件因为本着"重调解"的原则,其自动履行率也超过80%。

  本次公开审理工程款纠纷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律师肖小菁表示,之所以双方都自愿选择仲裁来解决,是因为在此之前已协商过多次,"我们愿意通过仲裁最终达成调解"。

  在两千多年前,中国儒家学说的创始人孔子就提出了"礼之用,和为贵"。其后,孟子也提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中国的传统文化里贯穿着礼贤、谦让的思想精髓,以达到所谓"无讼"的理想境界。法学界人士分析,这是中国人一般都不愿有纠纷,即使发生了纠纷也愿以调解这种温和的方式解决的根本原因。

  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专业调解员潘展鸿对中国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给予高度评价。与其在纠纷上"较真",牵涉过多精力,不如平心静气地达成和解。他说,"和气生财",这体现了中国人的智慧,在国际商业社会上也被普遍认同。
"和为贵"的精神,为中国仲裁事业赋予了强大生命力。卢云华说,中国仲裁事业毕竟年轻,但相信把这种精神发扬下去,一定会走在国际纠纷解决方式发展潮流的前列。

  

  新闻背景: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

  我国仲裁事业发展大致可分为正式确立、起步和大发展三个阶段。

  仲裁制度的正式确立(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颁布,1995年9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在此之前,国内的仲裁机构隶属于各行政部门,此前所谓的仲裁制度没有法律规定,裁决书没有法律效力,不能真正为当事人解决纠纷。《仲裁法》出台后,国务院对全国仲裁机构进行了改革,撤销了原来隶属于行业或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在广州、北京、深圳、上海、天津、西安、呼和浩特等7个试点城市重新组建了仲裁机构。

  仲裁事业的起步(1995-2000年)。各地积极组建仲裁机构,至2000年,全国仲裁机构发展到157家,仲裁员2万多名、仲裁工作人员3000多人。1995年到2000年共办理仲裁纠纷2万多件。当时仍存在着案件少、发展速度慢、地方政府重视不足、仲裁法律制度宣传不够、社会公众对仲裁不太了解等问题。

  仲裁事业的大发展(2000年至今)。目前,全国仲裁机构已达175个,2001年,全国仲裁机构共受案12127件,比上年增长26%。近两年全国仲裁案件数量呈加速增长趋势。以广州为例,广州仲裁委员会自1995年8月成立以来,受案数量和标的额以平均每年30%的比例增长,1995年仅受理仲裁案件34件,到2002年受案数量已达1200件,今年1至11月份受案数已突破2500件,受案标的近30亿元,受案范围涉及贸易、房地产买卖、建设工程等。

  随着仲裁事业跨入大发展阶段,各仲裁机构不断完善仲裁法律制度、总结仲裁办案经验,加大宣传力度,社会公众也逐步了解仲裁制度。

  
新闻分析:仲裁,缘何在中国发展迅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5年正式实施以来,我国仲裁事业迅猛发展,仲裁制度以其公正、快捷、便民等特点,逐步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青睐。

  据零点调查公司最新的研究表明,在解决企业经济纠纷方面,仲裁已超过诉讼,57.74%的企业在合同中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经济纠纷。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中国仲裁事业目前已进入"大发展"阶段。为何仲裁事业在中国会有如此迅猛的发展?

顺应市场发展

  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陈忠谦说,主要原因应归结为市场经济的发展。陈忠谦认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各行各业都由国家统一调配,经济活动少,而市场放开以后,经济活跃,经济纠纷也就相应增多,仲裁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和利用,仲裁事业在中国迅速发展起来。

  陈忠谦说,一个地区的经济越发达,这一地区的仲裁事业发展也就越迅速;一个行业发展越热,涉及这一行业的仲裁案件也就越多。以广州房地产行业为例,广州的"房地产热"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延续至今,目前广州已有上千家房地产公司,而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当中,房地产纠纷所占的比例高达七成。

  我国加入WTO以后,随着经济贸易的增长,各种各样的贸易争议随之产生。陈忠谦说,仲裁裁决具有域外法律效力,是一种国际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通常都采用仲裁的方式,这也是仲裁事业在我国迅速发展的原因所在。

得益于政府推动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薛云华认为,仲裁事业的发展得益于政府尤其是法院的支持。根据《仲裁法》规定,我国对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实行"双轨制"原则,法院对国内仲裁实行实体监督,有权撤消仲裁的裁决。但实际上,法院对仲裁的独立性相当支持,对仲裁裁决一般只实行程序上的监督和审查,不轻易撤消仲裁裁决,在广州仲裁委今年审理的2500多个案例当中,被撤消的还不到1%,这就大大提升了仲裁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自1995年《仲裁法》实施以来,我国政府就将《仲裁法》列入普法计划,组织机关、企业学习。广州仲裁委每年都要举办一些面向企业、党政干部的培训班,仲裁意识逐渐深入人心。薛云华说,广州地区很多大型建设项目,如白云机场迁建工程、南沙开发区建设项目、广州大学城建设项目等,也逐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这些都离不开政府的推动作用。

离不开自身优势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伯侨认为,民间纠纷依靠仲裁解决,在国际上已成为一种趋势,因为仲裁自身所具有的独立、公正、高效、轻松等优势能够适应现代人的需求。因为仲裁是一裁终局的,所以不会有上诉甚至更多的法律程序。一些企业、单位选择仲裁,正是为了能让纠纷快速解决,不致于影响工作进程。此外,仲裁员都是来自各个领域的专家,且当事人可以挑选仲裁员,其办案的公正性逐渐被公众所认知。

  同时,仲裁机构也在不断完善自身建设,引进高素质人才和现代化的设备,如广州仲裁委从去年开始,从高等法律院校招聘专业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的毕业生充实仲裁队伍,对仲裁员队伍实行培训考核,并建立淘汰机制。同时还新增庭室,在庭室中配置监控系统,引进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等。这些措施使仲裁的快捷、公正等优势得到进一步发挥,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心理上接受仲裁、选择仲裁,仲裁事业因此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壮大。

  专家表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内国际贸易的更加繁荣,仲裁事业在我国将会以更加蓬勃的姿态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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