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5月3日电(吴哲 罗瑞雄)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月起施行。据了解,该办法2007年12月7日经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十三届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办法》明确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回避,从制度上保障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为有利于工会履行依法维权的职责,《市实施工会法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不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陈伟光介绍,这一规定是广州市实施工会法办法的最大亮点之一,有效避免了当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兼职主席、副主席时存在的职责冲突问题。如果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被选举为工会主席、副主席,那么,在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之前他(她)应该先行辞去已经担任的经营管理负责人职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