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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学生逃课溺亡学校赔4.7万元
2008-05-03 09:20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新华网广州5月3日电(记者陈晓建)12岁花季少年上课时间逃课,到学校附近河涌游泳,因不识水性,溺水身亡,少年所在学校因主观上有疏于监督的过失,被判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份额,赔偿4.7万元。这是记者由中山市人民法院小榄法庭获悉的。

    据办案法官介绍,2007年6月4日中午,在中山市古镇镇某小学就读的阿文吃过午饭在上学途中产生"下午不去上课,到海洲公园玩"的主意,并和同学阿力、小伟去游玩。下午3点,阿文不顾同学劝阻,脱了衣服就跳入河中,几秒钟后,不识水性的阿文溺水,救助不及身亡。阿文的班主任老师在当日下午3点,学校第二节课下课时,发现阿文等不在课堂,遂打电话给阿文父母。半小时后,校方被警方告知阿文溺水身亡。校方立即赶赴出事现场。

    同年6月,阿文的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认为学校下午1点40分上课,阿文溺水的时间是下午3点。从1点40分至3点,近一个半小时,阿文无故缺课,学校没有查找,更未及时通知父母,致使阿文溺亡的事实没有及时得到控制,校方应为此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10万余元。

    学校则认为,阿文出事的地点是校外环境,况且阿文是学校的自由往返生,其父母已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由家长负责。其次,对阿文的无故缺课,校方发现后,也有查问和通知。被告知阿文溺水身亡时,校方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交付了3600元的打捞费。

    近日,法庭审理判定阿文在上课时间未请假,家长作为阿文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职责,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有疏于监督的过失。学校作为未成年人的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被告学校对缺课学生未清点、未查找,更未及时通知家长,在主观上亦有疏于监督的过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份额。学校被判赔偿4.7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2万元。

    据悉,判决后双方服判,均表示不上诉。日前,校方已按判决自动履行。(完)

    

 
( 责任编辑: 周悦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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