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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经营管理负责人不能兼任工会主席
2008-05-01 08:50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新华网广州5月1日电(记者肖思思)从5月1日开始,广州市各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将不能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这是《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规定的。该办法将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不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如果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被选举为工会主席、副主席,那么,在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之前他(她)应该先行辞去已经担任的经营管理负责人职务。

    广州市总工会主席陈伟光解释,第一,与主席、副主席这一职务存在职责冲突需要职务回避的人员,都不兼任工会主席。第二,在该办法施行前,已经有需要职务回避的人员兼任了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会,等到工会任期届满时,再按照该办法进行规范。

    陈伟光介绍,"这一规定是广州市实施工会法办法的最大亮点之一,有效避免了当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兼职主席、副主席时存在的职责冲突问题。明确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回避,从制度上有利于工会履行依法维权的职责。"

    据了解,该办法还对工会组建主体、工会主席任职职务回避、职代会和职工大会表决方式、工会干部保护问题、工会的集体协商权、调查权等作了相关规定。

    据悉,该办法2007年12月7日经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十三届七次会议表决通过,2008年3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届一次会议批准,该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完)

    

 
( 责任编辑: 李绍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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