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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出城市养狗监管困局
2008-04-30 16:01 来源:南方都市报

    话题犬只,禁还是限?

    养犬是公民的权利,不养犬也是公民的自由。没有法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能一纸禁令就限制甚至是剥夺公民养犬的权利。要限制养犬,就必须立法先行。全国共有70多个城市制订了养狗管理办法,却狗患依然。近如广州早在1997年就颁行了《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时应缴纳登记费1万元。满一年后对犬只进行年审时应缴纳年审费6000元。这种试图通过高收费来达到限养目的的立法已被实践证明收效甚微。去年有抽样调查显示,广州约有10万只犬,截至去年底,只有842只依法注册。连广州市长张广宁也坦承这一立法“执行难”,并造成了管理失序。

    从公众来讲,对于养犬的立法管制难以达成共识。每个城市都有爱养犬的市民,也有厌恶养犬的市民,还有更多自己不养也不反对别人养犬的市民。在不能完全禁止养犬的前提下,要兼顾这三类人的利益需要一个博弈的过程。对一些政府部门来说,他们感兴趣的“管理”就是“收费”,否则便难有积极性。城市养狗管理涉及到公安、工商、城管、农业、卫生等“五顶大盖帽”,若让注册登记部门一家拥有收费大权,其他家就不会有太多管理动力。也许正是因为如此,2006年市综治办起草的《珠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在征求意见阶段就收到了太多反对的声

    养犬是公民的权利,不养犬也是公民的自由。没有法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能一纸禁令就限制甚至是剥夺公民养犬的权利。要限制养犬,就必须立法先行。全国共有70多个城市制订了养狗管理办法,却狗患依然。近如广州早在1997年就颁行了《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时应缴纳登记费1万元。满一年后对犬只进行年审时应缴纳年审费6000元。这种试图通过高收费来达到限养目的的立法已被实践证明收效甚微。去年有抽样调查显示,广州约有10万只犬,截至去年底,只有842只依法注册。连广州市长张广宁也坦承这一立法“执行难”,并造成了管理失序。

    从公众来讲,对于养犬的立法管制难以达成共识。每个城市都有爱养犬的市民,也有厌恶养犬的市民,还有更多自己不养也不反对别人养犬的市民。在不能完全禁止养犬的前提下,要兼顾这三类人的利益需要一个博弈的过程。对一些政府部门来说,他们感兴趣的“管理”就是“收费”,否则便难有积极性。城市养狗管理涉及到公安、工商、城管、农业、卫生等“五顶大盖帽”,若让注册登记部门一家拥有收费大权,其他家就不会有太多管理动力。也许正是因为如此,2006年市综治办起草的《珠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在征求意见阶段就收到了太多反对的声音,最后不了了之。今年珠海市“两会”期间,又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城区养狗管理问题提交了相关议案或提案,但也未进入立法程序。

    要走出狗患监管困局,就应首先走出“收费型管理”或“禁止型管理”的误区。资料显示,美国共有6300万只犬,但“狗多”未“为患”,这与它严密的法律体系是分不开的。美国有《恶犬法案》、《联邦动物保护法》和《妨碍公共利益法》。这三部法律保护养犬,也保护动物福利,也限制恶犬为恶。如在《妨碍公共利益法》中有一条“三吠”原则,规定若社区内同一条狗连续叫了三声之后,其主人仍不能控制其吠声,则要受到相应制裁。而在美国,对极为寻常的民事侵权也能引发天价赔偿诉讼。于行政监管与民事诉讼的双重压力之下,养狗人不得不约束好自己的狗。多叫几声都不行,更别说放纵恶犬当街咬人了。

    在中国民事司法领域,一方面是当事人权利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是诉讼成本太高,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面临诸多实际难题,而民事赔偿多以“实际损失”为标准,缺乏惩罚性赔偿。因而,有限的几例司法赔偿还远不能阻却养犬人管好自己的狗。要走出立法不当、执法不为和司法不能的“社区养狗困局”,一味依赖立法已无出路,还得综合考量,三管齐下。□王琳(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责任编辑: 李智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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