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4月25日电(陈晓建) 近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对中山一宗网络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未经许可,擅自通过网络链接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要赔偿的被告万联公司赔偿原告读书郎公司10万元。
据了解,读书郎公司是中山市一家制造学习机的企业,2005年8月,读书郎公司花了35万元,向人民教育电子出版社购买了三年级至六年级英语教科书的使用权,请配音员对书中内容进行中英文朗读,制作成音频文件,用于与“读书郎”牌英语同步读书机的配套使用,同时还将这些教材的音频文件上载于网上,提供给购买者免费下载使用。
同为学习机生产企业的万联公司(化名)也盯上了英语同步读书机这块市场蛋糕,不同的是,作为英语同步读书机使用的英语教材内容,读书郎公司是自己制作的,而万联公司则在自己的网站中直接链接第三方网站WWW.english-book.com 网站(以下简称E网站)上载的读书郎公司英语教材内容网页,提供给购买其产品的消费者下载使用。
2006年,读书郎公司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万联公司侵犯其著作权,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读书郎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相关材料来证明自己对这些音频文件享有著作权,并拿出了公证处出具的记录有通过万联公司的网站进入其链接E网站下载音频文件全过程的公证书。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读书郎公司提交的证据足够证明其对音频文件享有著作权的链接权,而万联公司提供与E网站的链接,引导客户到E网站下载读书郎公司的英语教科书语音数据的行为构成了侵权。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万联公司赔偿读书郎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万联公司不服判决,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过审理,广东高院认为,读书郎公司作为链接权人,享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禁止他人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而E网站提供读书郎公司的录音制品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该行为构成对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同时,由于因此万联公司通过其经营的网站主动为E网站提供链接方式,为公众获取读书郎公司的录音制品提供帮助,也构成了侵权。此外,万联公司设置链接指引公众下载的录音制品,是用在万联公司的学习机中,且万联公司所设置的链接不是E网站的首页,而是选择性地越过首页链接到下载的页面,所以万联公司的行为显然是属于明知的情形,万联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