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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变相无偿、低价换购胶袋或将罚一万元
2008-04-08 09:56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新华网广州4月8日电(周芳) 商务部官方网站昨日发布消息称,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商务部草拟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草案)》,昨起至本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信息时报》报道,办法规定,商家以无偿、变相无偿或低于原价换购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的,最高将面临1万元的处罚。

  方法解读:胶袋费用必须单独列示

    《办法》规定,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可以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但是,“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物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则必须明码标价,消费者只有为之付费才可获得并使用。不标明胶袋单价的商家,由物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商家提供的销售凭证上,也必须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和价款(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违者则将面临1万元的罚款。

  不得低于成本价售胶袋

    同时,商家市民一直较为关注的购物袋定价问题,《办法》在第六条也明确作出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

    《办法》亦告诫商家,不得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得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也不得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对于违规商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租户违规业主连带受罚

    即便是做收租大佬的出租单位,一样要对租户用袋状况进行监管。对于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的;场内外租超市、柜台的;大型超市、商场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的,一旦发生了违规用袋、售袋等行为,作为场主也要因连带关系而受到处罚。

    而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则可由开办单位或经其批准在市场内设立的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

    商家应为自带袋者施便

    《办法》第十、十一条指出,鼓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商品零售场所也应采取措施,为消费者自带购物袋、购物篮购物提供便利。

    此外,对于塑料袋进货渠道,《办法》规定了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商品零售场所一旦销售、使用了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最高将面临高达两万元的处罚。(完)

 
( 责任编辑: 周悦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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