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东频道
 您的位置: 新华网广东频道 首页 >> 新闻中心 >> 时政新闻
广东有意修订相关办法防止价格听证会流于形式
2008-03-26 09:31 来源:南方日报

  听证会多数代表不同意定价方案必要时再听证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新华网广州3月26日电(周志坤)3月25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在广州召开。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主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阳胜、谢强华、王宁生、邓维龙、陈小川,秘书长崔健出席会议。副省长万庆良,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列席会议。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了《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说明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航道建设步伐促进我省航运事业发展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及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报告;会议还听取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说明。周志坤任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08年3月25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免去何顺民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黄乃钊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任命林华景为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名单(2008年3月25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徐尚武为广东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任命李妙娟为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任命杨建初为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任命罗伟其为广东省教育厅厅长;

    任命李兴华为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厅长;

    任命陈绿平为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

    任命梁伟发为广东省公安厅厅长;

    任命张玉庭为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厅长;

    任命林浩坤为广东省监察厅厅长;

    任命刘洪为广东省民政厅厅长;

    任命陈伟雄为广东省司法厅厅长;

    任命刘昆为广东省财政厅厅长;

    任命欧真志为广东省人事厅厅长;

    任命刘友君为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任命招玉芳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任命房庆方为广东省建设厅厅长;

    任命何忠友为广东省交通厅厅长;

    任命黄柏青为广东省水利厅厅长;

    任命谢悦新为广东省农业厅厅长;

    任命梁耀文为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

    任命方健宏为广东省文化厅厅长;

    任命姚志彬为广东省卫生厅厅长;

    任命张枫为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任命蓝佛安为广东省审计厅厅长;

    任命傅朗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08年3月25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免去李琦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陶凯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王锋永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8年3月25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杨世强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彭章波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王淑英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李少强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温耀勋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周楠生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林定明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张和林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阳益洲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

    任命林妙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

    任命李永济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

    免去林文景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广东省实施〈价格法〉办法(修订草案)》。此前被视为实施办法一大制度创新的价格审议委员会制度,在经过调研之后已被认为设立条件不成熟,建议删去。但为了防止价格听证会流于形式,新修改的草案规定,听证会多数代表不同意定价方案时,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

  价格审议委员会设立条件不成熟     

    在讨论制定《广东省实施〈价格法〉办法》时,曾尝试创设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和价格审议委员会制度。但根据调研反映的情况,是否有必要设立该委员会,存在较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设立价格审议委员会既没有上位法依据,也缺少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没有必要设立。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设立该委员会可以加强部门间的协作,扩大公众参与价格决策的渠道,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利于保障政府价格决策的公正和公开,提高政府决策公信力。

    由于分歧较大,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设立价格审议委员会有其积极作用,但该制度在现阶段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有待通过实践作探索,并建议删除原草案对设立价格审议委员会的规定。

    听证会上有较大分歧时应协调调整价格方案    

    为了防止听证会流于形式,增加听证会的透明度、可操作性,增加听证会的民意代表性,新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参照了国家相关规定,增加了一条新规定:“价格决策部门定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需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价格决策部门批准的最终定价方案,凡经听证会论证的,上报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纪要、听证会笔录和有关材料。”

    明确以价格优惠等扶助低收入群体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还建议,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可以采取实施价格优惠等形式予以扶助。

    因此,新的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经营者予以适当价格补偿,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价格扶持;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众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行业组织串通涨价或被撤销登记     

    此外,根据新的修订草案第九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不得利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节假日或者其他重大社会事件,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违反办法的经营者,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处,从重处罚。行业组织组织本行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登记。    (完)

 
( 责任编辑: 陈苗苗 )
 读图时代
粤贴精选
 
特别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