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3月26日电(记者 王传真) 原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惠明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24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检察机关指控:1996年6月,时任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范惠明,伙同该公司副总经理楼校全、湖南湘财实验银行深圳市证券业务部(湘财证券)负责人李春来及朱若常(均已判刑),合谋筹借资金炒股,由范惠明及楼校全负责筹借资金,李春来负责办理借款手续,朱若常操盘炒股,随后,由李春来代表湘财证券向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由莱英达集团担保;同年7月3日,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转款人民币1000万元到湘财证券,李春来以空存透支方式给朱若常提供的股票账户透支人民币1000万元,朱若常用该账户经营炒股;同年8月30日,范惠明等人将1000万元归还湘财证券,并归还借款利息,朱若常则利用炒股盈利款继续经营炒股;截至1999年案发时,炒股获利共计人民币24217964.74元,范惠明个人分得人民币320万元、仨虎公司26%的股份及深圳市华侨城美加广场房产一套(购买价1975546元)。
1997年春节前,李春来送给范惠明一本以范惠明的儿子范某名义开户的银行存折,内有人民币16.88万元,范惠明收下后将存折交给其儿子范某。
1999年,深圳莱英达集团原副总经理楼校全因挪用资金和受贿案发后,范惠明随即潜逃达8年之久。2007年9月,范惠明在北京一家酒店直接用本人身份证登记住宿时,被北京警方抓获,随后移交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范惠明落网后,归还了人民币5175546元。现年70岁的范惠明24日在法庭上表示认罪,但对于犯罪事实做了辩护。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