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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偷排废料首次被移交司法机关
2008-03-22 09:21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新华网广州3月22日电(赖雨晨 孔博) 广东佛山首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20日在南海区法院一审宣判,苏某华等三名被告因将废弃含酚污水排放到南海区丹灶镇等地,严重污染当地环境、危害人民健康、造成财产损失超过110万元,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到一年十个月不等。

    据法院审理查明,苏某华等人为贪小利,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6年11月与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某集团公司口头协议将该公司废油渣运出处理,这批废油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含酚废物。

    从2007年1月到4月,苏某华等三人先后6次将含酚废物偷偷排放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的路面、空地、河涌里,造成排放地周边空气刺鼻;使附近居住和过往的人员出现胸闷、呕吐等症状并需入院治疗;使当地新农小学被迫停课;并造成了河涌内鱼虾大量死亡。2007年4月27日,民警将苏某华等三人抓获。

    据法院统计,这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共造成财产损失人民币110万余元。苏某华等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338条,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到一年十个月不等。

    南海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文炎向记者表示,目前,法院还没有接到在这个案子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精神,苏某华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对本案受害人,如学校师生等的侵权,受害人可以向三名被告甚至中山某集团公司索赔。

    张文炎说,该案在佛山尚属首例,此前对此类污染事件的处理方式一直是环保部门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处罚管理,这是该类型案件第一次被移交司法机关,具有标杆意义。另据了解,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2008的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要重点审理环境污染案件,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

    据介绍,含酚废水主要来自焦化厂、 煤气厂、石油化工厂等工业部门,其中主要含有酚基化合物,如苯酚、甲酚、二甲酚和硝基甲酚等。这种废水必须回收酚后,再进行处理。由于国内目前处理酚水的技术还不是很完善,而且须委托给省级以上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理,成本较高,仅处理费每吨就要3000元,因此偷排的现象并不鲜见。(完)

 
( 责任编辑: 刘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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