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3月15日电(记者 赖雨晨)广州某电器公司组织促销,却规定购买部分产品的顾客不能参加活动,没有拿到活动赠品的市民罗先生把商家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商家的宣传具有格式合同的性质,但内容前后矛盾,依法应采用不利于商家的解释,罗先生应当享有的赠品失而复得。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某电器在庆祝该公司上市3周年促销活动的宣传单上注明:"凡空调节期间在该公司购任意挂机均加赠可口可乐一扎(6听);凡7:00PM后购买空调顾客苏宁一律加返30元打车费。"而在宣传单背面右下角又注明了"特价机不参加任何活动"等限制条款。
2007年7月24日,市民罗先生在该电器公司广州天河店购买了两台"长虹牌"空调,但商家以罗先生购买的是"特价机"为由,拒绝向其赠送可乐和返还打车费。罗先生认为商家的行为存在欺诈,请求法院判其支付双倍赔偿和其他相关费用共约700元。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电器公司的宣传单内容具体确定,依法应认定为该公司对消费者的要约。消费者罗先生作出了承诺,在被告处购买了两台空调,两者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作为要约人依法应受上述要约的约束。
法院指出,宣传单背面的限制条款作为要约的一部分,与上述赠送可口可乐及返还打车费的条款明显存在矛盾。商家派发的宣传单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应认定为格式合同。对于格式合同中相互矛盾的上述条款,依照我国《合同法》相关内容,应采用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即本案被告电器公司)的解释。因此,法院判令电器公司向罗先生赠送可乐两扎、返还打车费30元并赔偿罗先生因诉讼支出的110元。
原告罗先生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对商家是否存在欺诈的事实做出清楚认定,又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院终审认为,证实商家存在欺诈的证据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