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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员工炒老板免付违约金不公平
2008-03-03 10:12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新华网广州3月3日电 “为何企业炒员工就必须给予经济补偿,而一般情况下的员工炒企业就无须支付任何赔偿呢?”“这将使目前企业‘用工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剧”“企业出现的不利影响,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合同法》中的员工炒企业相关条文备受人大代表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三友集团董事长张国权就认为,个人随时炒老板不用付违约金,不平等。

    新法:员工炒老板免交违约金

    据《信息时报》报道,新法规定:除了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里指的22条和23条规定的情形是指员工接受了用工单位的技术培训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责任)

    在职场上,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员工似乎也是一个亘古不变的真理,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关系而离职的员工,如何面对原公司的索赔,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新法的规定,除了特殊情况外,即使公司约定了赔偿金数额,员工的单方辞职也无需支付,特别是涉及户口方面的违约金,今后将不再受法律支持。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对离职员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和工作交接程序进行了增补和规范。有关劳动保障专家表示,此前,劳动法律及一些地方法规大多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新法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员工一般不承担违约金责任。” 之所以有这个规定,目的是防止公司滥用违约金条款,事先约定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员工流动。新法施行后,员工可以主动离职,并无需承担违约金责任。即使公司自行规定违约金,法院今后也不会支持。

    但新法也对此作了两个例外规定: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应当赔偿违约金;二是在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时,员工也应该承担违约金责任。

    按照权威的解释,这里的培训,不是普通的、必要的培训,而是专项技术培训。因培训产生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此外,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亦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而公司因竞业限制原因,约定员工需承担违约金,也应付出相应代价:在约定违约金的同时,必须同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员工:新法让我有了辞职自主权

    作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该一条款的实际受益人,之前供职于某大型金融机构人力资源部门的陈小姐显得十分开心。她告诉记者,由于她是外地生源分配到广州工作的大学毕业生,2003年与单位在帮助其提供落户资助并签定劳动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她必须为公司服务4年的时间。“这期间虽然由于我的工作积极努力,被提拔成了部门主要负责人之一,工资也有了相应的增长。但在面对其他公司开出更为优厚的条件时,我不得不审慎地作出自己的判断。服务期未满一个月,就要赔偿1000元,差一年时间就要赔偿1.2万元巨款,这一条款的存在,基本上就成了套在我头上的一个紧箍咒……”回忆起当年的际遇,陈小姐显得无限感慨。

    “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际,也正是我合同期满的时候,由于熟读了法律法规,我在与单位签定了一份为期3年的长期合同时,由于有了免责条款的存在,我也就有了底气了。”陈小姐告诉记者,人力资源管理并不属于公司的核心层面,自然够不上禁业限制的条条框框,而单位提供的有偿培训也并不多。所以在她个人新签定的合同内,约定服务期后的员工赔偿条款得以彻底解除了。“就这么两个多月的时间里,我也开始物色新的工作了,一家民营机构已经与我达成了初步的意向,薪酬、待遇、福利等诸多条件等都要比我现在的公司强上许多倍,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真是让我有辞职自主权了”。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确实给民营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个人随时炒老板不用付违约金,不平等!

    ——人大代表张国权

    关于“员工炒企业”等几个方面规定,并非牺牲企业利益维护员工权益,而是从规范、稳定劳资关系出发,进而促进企业规范、稳定发展。”

    ——政协委员顾也力

    人大代表、广东三友集团董事长张国权:

    员工随时炒老板民企压力大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三友集团董事长张国权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民营经济的发展,正处在一个较好的时期。不过,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确实给民营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个人随时炒老板不用付违约金,不平等!”

    他表示,员工与企业应该是一个平等的关系,企业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炒员工,都必须付一定补偿金,而员工只有接受了用工单位的培训,掌握企业核心技术的情况,才可以赔付一定的补偿,其余随时可以炒企业,这对企业很不公平。把员工放在弱势地位也不是对的,企业不会无缘无故去解雇一个合格的员工。因此,这一规定,在目前国际竞争比较激烈的情况下来制定,对内源及外向型企业都会有很大的影响,会导致用工成本增大。

    他还说,为了让员工能有赔付,会导致企业在这两个前提下想尽一切办法,将一些本来很正常的福利待遇也纳入其中,致使企业与员工处于针锋相对的境地,不利于企业和谐,也不利社会的和谐发展。

  政协委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顾也力:

    细化法律条文企业也有主动权

    “目前不少人尤其是企业家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上有几个误区,不解决的话会造成执行难。”昨日,全国政协委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顾也力教授表示,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员工炒企业”等几个方面规定,并非牺牲企业利益维护员工权益,而是从规范、稳定劳资关系出发,进而促进企业规范、稳定发展。据悉,围绕劳动合同法相关问题,顾也力已准备了相关提案,将在两会中提交。

    顾也力介绍,劳资双方关系中,过去法律上对员工的保障太少了,所以劳动合同法是从保护员工角度来立法,在劳资双方都遵纪守法的前提下,保护企业和保护员工并不存在矛盾和不公,一个有实力并且在企业得到合适展现平台的员工,并不会无聊到因为不用赔偿而频频乱炒企业;一些企业家的惶恐,只是因为过去企业没太多法律限制,在劳资关系中一直处于强势,如今戴了个紧箍咒,一下子还不习惯,短期内有阵痛。

    顾也力表示,实际上,企业的正常权益行为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关键要在两方面把握好,就掌握主动了。一是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在企业规定中细化。比如迟到、早退算旷工,经常无故旷工的员工,企业当然可以辞退,这可以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清晰。

    二是考核制度在合法的前提下,可以更加公平严格,达到激励和有效约束员工。当然,企业一定要注意,要把程序走到。各方面得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通过,才能合法有效。把这些工作都做细了,企业和员工都能有章可循。员工只要踏踏实实的工作,不违规,就不能随便辞退,而稳定了军心,企业也能获得更高效率和效益,规范、稳定劳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完)

 
( 责任编辑: 周悦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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