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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2008-02-19 08:03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新华网广州2月19日电(记者 郑天虹) 记者18日从广东省教育厅获悉,广东印发《广东省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决定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在全省城镇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和课本费。免收学杂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326元,初中每生每学年466元。

    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已下发至各地市教育部门,免费义务教育的实施是从本学期开始,意味着本学期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都无须缴纳;而部分在上学期末已经收取了本学期有关费用的学校将按有关要求给予退费。

    根据《实施办法》,免费对象为广东省户籍非农户口在普通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入学。随同父母跨县流动的学生,符合流入地入学条件和免费范围并能确认学位的,可列入流入地免费义务教育范围。复读的学生不予免费。

    《实施办法》同时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省外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义务教育问题。同时,要求学校在学生新学期注册时认真核实学生户籍,当地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教育部门和学校核定学生户籍,确保每一位符合免费条件的义务教育学生享受免费补助。

    《实施办法》规定,免收学杂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326元,初中每生每学年466元。各地免收学杂费补助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地“一费制”标准确定,但不得低于上述补助标准,所增加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特殊教育学生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应高于普通生标准,由地方财政负责安排。    

    免收课本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1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80元。广东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14个地级市及恩平市免费提供课本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补助;珠三角地区免费提供课本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除学杂费、课本费外,住宿生的住宿费等其他费用,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根据《实施办法》,在每学期开学前4周,广东省财政按照各地上学期的本省户籍非农户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核拨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各地财政部门要在收到省补助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拨付到特设专户。 据介绍,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免费义务教育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用于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中小学校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集中核算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

    《实施办法》还规定,各地财政部门应在不迟于学校开学前1周将免费补助资金拨付到中小学校,以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转。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学校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开支,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医保和代课教师工资,不得用于基建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债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完)

 
( 责任编辑: 聂剑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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