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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试用期门槛高企业忙“落定”
2007-12-28 09:59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法律原文: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出于对成本支出考虑企业不敢将员工试用期用满,专家建议要严格招聘看准人再用

    新华网广州12月28日电 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劳资双方约定试用期的规定,处于试用期的员工薪酬待遇将明显得到提高。连日来,记者对企业进行的调查来看,以往同一单位内多次试用、超时限试用的情况已并不多见。但由于试用期缩短,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由于考察不足而引发的仓促聘用问题,却一再凸显出来。    

  个案     

    7年老员工续签竟要再次试用  

    据《信息时报》报道,彭志鸿是广州番禺石基运输有限公司的一名客运司机,一直为公司服务了7年半,他告诉记者,2005年之前,公司未曾给员工购买社保支付过分毫,全部由员工自己承担,员工知情后,找当地劳保局告发,终于在今年9月追回了应得的社保金。

    因9月底合同到期,公司草拟了一份新合同让员工签,其中有一项是关于试用期的内容,包括彭志鸿在内的11名司机赫然发现:上面竟然要求他们必须通过3个月的试用期!“我们都是工作几年的老员工了,又不是第一次签合同,怎么续签合同还要再次试用呢?试用期不是只针对新员工的吗?应该每个新入职的人一次试用就够了吧。”彭志鸿说,除试用期外,新合同里面还有个别条项不合理,员工都不敢贸然签订。     

    刚毕业签一年合同试用3个月     

    刚刚从大学校园里走向社会的华美是天河区一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今年新招的员工,今年7月便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上面规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10月份,我便完成了试用,成功转为正式员工。”华美告诉记者,她的收入主要是固定底薪+奖金提成,“那3个月试用期内,单位只给我固定底薪,但我的业绩不错,所以被留用了。”华美说,当时试用的有好几个人,3个月后,有人因为业绩差没被单位留下。

    而《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 责任编辑: 周悦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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