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2月21日电(张玉琴) “对上级部门检查(包括暗访)通报发现同一地点存在2次以上(含2次)环境卫生或者‘六乱’问题的,领导或被免职。”昨日,记者从越秀区政府获悉,为把责任落到实处,该区已下发《广州市越秀区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7种情形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要追究相关责任。
据《信息时报》报道,该暂行规定中明确,所谓“责任追究”是责任对象在开展创卫工作中,不作为或作为不力或乱作为,造成不能按时限、按标准要求完成创卫任务和在国家检查时拖市、区创卫工作后腿,依照该规定对其追究责任。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