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2月21日电(陈洁娜 张睿
穗房宣)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于12月18日起出台实施。自此,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享受不到廉租房政策优惠的“夹心层”家庭终可进入保障体系,凡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680元,且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可提出廉租房申请。
据介绍,两个《实施办法(试行)》于今年9月21—30日在网上进行公示,引起媒体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期间共收到各种意见、建议953条(次),归类成33条,已采纳25条。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反馈意见对两个《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后报市政府讨论通过,并决定从12月18日起正式实施。
昨日(20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局长谢晓丹表示,随着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限价房等办法相继出台,目前一个多层次的住房梯级供应和消费体系在广州已经形成,起码在政策层面已经覆盖。“2005年登记在册的5643户双特困户住房问题已全部解决,每发现一户,我们将解决一户,做到当年发现当年解决。”
亮点解读
保障标准
“管吃饱,但不管吃好”
根据两个《实施办法(试行)》,保障标准回归到保证基本居住需求上,可以理解为“管吃饱,但不管吃好”。具体来说,实物配租的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新建、改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廉租房的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凡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680元,且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可申请廉租房。此外,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对象确定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287元,且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样就把原来买不起经济适用房、但又无法享受到廉租房保障的“夹心层”家庭纳入其中。
限制规定
单位自建经适房有余房不能擅售
根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借,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回购或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安排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