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2月14日电(记者 肖思思) 为推进建立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和省企业联合会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促进建立企业与工会(或职工方)双方共同协商工资的机制。
《意见》规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水平、发放时间、节假日工资待遇等八大方面。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将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制订或修订纳入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形成公平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
《意见》特别强调,各类企业必须把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作为现阶段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点内容,工资的增长既要参考上年度本单位的工资水平,也要考虑到本地区的工资水平,还要考虑到消费价格指数,以及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意见》规定,在协商过程中,企业与工会或职工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工会或职工代表由本企业工会组织委派或由本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首席代表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或职工代表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在双方发出要约、征求意见、平等协商后,就可由双方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资集体合同草案,之后交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即生效。 工资集体协商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企业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均可在原工资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对方书面提出次年的协商要约,进行次年的工资集体协商。
《意见》规定,一旦职工代表向企业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企业必须在接到要约书之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据了解,广东这几年一直在尝试工资集体协商,目前全省已经有4.7万多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但是总体比例还是非常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