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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立法更加科学化民主化
2007-10-11 11:21 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论坛        

    在现代社会,立法部门当以高超的技巧、先进的理念和丰富的法律事务实践为基础来展开立法活动。要建设一个真正法治化的社会,塑造一个高效率、低成本的政府,就应当从改善立法活动运行的制度入手,形成多元化的立法机制     

    近日,12名分别来自高校、省人大和律师界的法律专业人士,受聘为广州市立法顾问。在座谈中,广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朱小丹表示,“立法不能靠长官意志,更要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领导干部很需要补上法律这一课,要多向法律专家请教。

    在我国,长官意志、部门利益影响人大立法由来已久,成为政府、公众和法学界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了将特殊利益、部门利益驱出现有法律语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今年2月底,我国发动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对现行法规规章最彻底、力度也最大的一次全面清理;为了防范特殊利益、部门利益“走私入境”,近年来,许多地区开始聘请立法顾问,并得到了国家层面的大力支持。广州市今次聘请之举,既是对民主良政历史的继承,也体现了其作为沿海开放城市的法治追求,值得赞许。

    在现代社会,立法部门当以高超的技巧、先进的理念和丰富的法律事务实践为基础来展开立法活动,其中必然涉及大量的专业化问题和渐趋复杂的利益问题,这就决定了立法部门需要法律人士以其专业知识来提供合理而可行的立法建议。这可能正是包括广州在内的许多地方近年来一直坚持聘请立法顾问的深层原因。或许是看到了立法顾问可以大有作为,有人开始呼吁立法顾问的制度化,以加强我国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毫无疑问,这个呼声应该予以足够重视。但是,在立法顾问推行的这几年,恰巧也正是部门利益日益法制化、成为众矢之的时期,显然,把实现这项目标的重任全部放在立法顾问的身上是不合适的。而且,人们已经看到,在这个讲究公关的时代,相当部分经济学家已被强势利益集团所俘获,不仅对某些尖锐的民生难题视而不见,还试图帮助掩盖这些存之已久的问题。全社会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怎样来防止立法顾问向上述经济学家“看齐”?这应该是在加强立法顾问作用的同时,社会理应认真思考的问题。

    现代立法应该是一项“阳光下的民主事业”,要求和推动权力部门开门立法,关键还是要实现立法主体的多元化,特殊利益、部门利益可以凭借合法渠道对立法施加影响,普通民众也理应有合法而有序的途径对立法过程、立法结果产生足够强大的作用,使各种利益主体的诉求在立法活动中都得到相应反映,并通过立法部门的制度性协调达成各种利益的和谐共生共存。最近,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一项立法程序规则修正案,其中规定“公民均可以直接或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这实际上是要保障公民参与立法,推动立法主体的多元化,值得关注。当然,立法部门并非全知全能,百密一疏在所难免。因此,对立法部门通过的法规,人民应有权要求复决。这应该是宪法规定的人民监督权利的一部分。

    作为一种利益调整机制,立法理当严谨规范,更应当是全社会的公共事务。由于在制度上欠缺足够充分的科学机制和民主机制,充斥着部门利益和特殊利益的行政法规,已成为我国推进法治建设的一大阻碍,且增加了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成本。对此,尽管我国已发起了大规模的清理,但这势必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我们要建设一个真正法治化的社会,塑造一个高效率、低成本的政府,就应当从改善立法活动运行的制度入手,形成多元化的立法机制。如此,方可进一步加强立法活动的科学化、民主化。(南方日报评论员)

 
( 责任编辑: 陈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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