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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跳河施救不当 男友被判赔偿6万余元
2007-09-06 07:49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新华网广州9月6日电(记者 肖文峰)看到女友跳河自杀,站在岸上的男友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大声呼救,待民警接警前来施救时,女友已死亡。因为没有采取最佳方式救人,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该男友赔偿女方家属6万余元。

    死者翠儿(化名)今年16岁,系颜某的女友。2005年2月,年仅15岁的翠儿与16岁的同乡颜某在中山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4月,双方开始在颜某家中同居。2006年8月16日,颜某发现翠儿不开心,就开摩托车搭载她准备回翠儿自己家中,当摩托车行至中山市三乡镇茅湾桥上时,翠儿突然跳下车并爬上桥跳入河中自杀。

    据颜某回忆称,"当时桥上有一宗交通事故,有几个人在,我当时很害怕,所以没有大声呼救",因其不会游泳也就没有下水救人,颜某开始是向翠儿妈妈打电话,电话不通又打电话给"110",他看见翠儿在河中挣扎,就赶紧跑到桥底,往河中看时已看不到翠儿了,后来,警察赶到和群众下水救起翠儿时,翠儿已死亡。事发后,颜某向中山市警方称,事发前四天,翠儿因颜某参与赌博而与其发生争吵,并在当天割脉自杀未成。

    看到女儿如此想不开跳河自杀,悲愤不已的翠儿父母将颜某及颜某的母亲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他们赔偿死亡赔偿金9381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作出终审判决,确定颜某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64703.88元。对翠儿的死亡,法院认为,基于颜某与翠儿之间的恋爱、同居关系以及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颜某对翠儿的自杀行为有制止、救助义务,但颜某在明知翠儿曾有自杀倾向而再次跳河自杀的情形下,并没有大声喝止,同时,颜某虽然在事发后及时拨打"110"请求救助,但从当时情形看,颜某如果采用现场呼救的救助方式更为合理。

    法院据此认定,颜某在翠儿自杀时没有及时制止、没有采取最佳方式施救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翠儿死亡的主要原因在于翠儿本人,翠儿父母10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完)

 
( 责任编辑: 何晓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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