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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电集团原党委副书记因受贿获刑4年
2007-07-28 08:47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新华网广州7月28日电(记者赖雨晨 舒静)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田燕军因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7月27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所退赃款人民币43万余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告人田燕军曾历任广东省电力工业局干部处处长,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2006年4月案发时任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上市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据检察机关指控,田燕军利用其对人事任免的决策权,在2003至2005年间,多次收受下属全资子公司--广东省电力工业燃料公司副总经理刘桂忠的各种名义的“感谢款”共计1万美元。

    刘桂忠后介绍其客户张建达与田燕军结识,2003至2005年间,张建达先后在田燕军搬家时送上价值1.5万元的高档音响,在田燕军母亲去世时送上2万元礼金,并支付了美金1万余元作为田出国读书的女儿在香港购买境外保险的费用。

    检察机关还指控,山西某电力公司驻广州办事人员胡学军曾送给田燕军三台进口液晶电视,价值港币8.8万元,并为其赴英国留学的女儿支付学费共计3.3万余英镑。

    田燕军曾在庭审中辩称他与胡学军是朋友往来,胡学军为他女儿留学支付的3.3万余英镑是自己向胡借的钱,他也曾多次表示要还钱给胡,并在2006年2月案发前还清。

    法院经过调查,认定田燕军在2000年至2005年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总额达人民币42680元,港币98000元,美金37284元。法院认为,田燕军将其女儿学费退还给胡学军的情况属实,故胡为其女儿支付的学费英镑3.3万余元不计入受贿总额。

    另因被告人田燕军有自首情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田燕军已退赃款22.9万元,法院还将追缴其退还给胡学军的22.2万元一并上缴国库。(完)

 
( 责任编辑: 李智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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