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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乐叔与虾仔>名誉侵权案终审判决
2007-01-28 10:51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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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广州1月28日电(记者顾万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26日对华佛尘就漫画《乐叔与虾仔》上诉《周末》画报原主编洪斯文与广州日报社名誉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洪斯文"并无捏造的成份",广州日报的"文章对上诉人也没有侮辱、诽谤的报道",驳回了上诉人的要求,维持一审原判。

    《周末》画报在1980年中曾连续22期刊登漫画《乐叔与虾仔》,其中有14期署名是华佛尘,其余6期署名为其他7人。2005年,在广州电视台拍摄的"广州人家"的电视连续剧中,出现了"乐叔与虾仔"的形象,2005年12月15日,广州日报"娱乐·电视"版刊登了该报记者根据广州电视台提供的材料所写的报道,称《乐叔与虾仔》创作中"洪斯文花了不少心思",该漫画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华佛尘认为自己是漫画《乐叔与虾仔》的创作人,广州日报的报道侵犯其名誉权,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漫画《乐叔与虾仔》的著作权人至今尚未确定,为此提起名誉权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报道中并没有侮辱、诽谤华佛尘的事实,故驳回了华佛尘的诉讼请求。华佛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中认为,"由于上诉人是否享有《乐叔与虾仔》的著作权与本案的名誉权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对上诉人的该主张不予审查"。

    判决后,华佛尘表示将在《乐叔与虾仔》另一著作权案审结后,再次提起名誉权诉讼。据悉,目前华佛尘正与广州电视台就电视剧"广州人家"侵犯其漫画《乐叔与虾仔》著作权提起诉讼。电视剧"广州人家"原名《广州人家--乐叔与虾仔》,后因发生了著作权纠纷而改为现名,在有关法院一审诉讼期间,广州电视台已开始播出了电视连续剧"广州人家",目前正每周5次播出该剧。华佛尘认为该剧虽然改名但剧中的"乐叔与虾仔"的形象仍然侵犯其漫画的著作权。(完)

    

 
( 责任编辑: 魏晓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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