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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明确取消燃气初装费相关办法燃气价格不变
2007-01-24 09:02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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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广州1月24日电 (谭亦芳 邓文燕 蓝岚) 昨日(23日),广州市物价局正式宣布了取消燃气初装费的一系列规定,明确2006年12月26日起取消初装费。

    然而,这些规定还存疑点,即:如果开发商在规定的上月26日前跟煤气公司签约并缴了费,而新业主是上月26日以后才与开发商签约的,那么还要不要向开发商缴初装费?

    而市煤气公司昨日仍坚称,新业主是否缴纳初装费,要取决于开发商和煤气公司的签约时间。

    实施方法

    2006年12月26日前已缴交的初装费不再退回 昨日,在广州市物价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副局长吴林波表示,根据省物价局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已下发通知,要求从2006年12月26日起,全市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费用。

    2006年12月26日前,用户已缴交这类费用的,不再退回。2006年12月26日以后,用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合同,并已缴交了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须退还给用户。

    停收初装费后燃气销售价格和计费方式暂保持不变 吴林波还表示,今后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按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维护、更新供气设施发生的维修费、折旧费以及计量装置校验、更换和强制检定等合理支出均计入燃气经营成本费用,不得在气价外另向用户收费。对原已缴交初装费的用户可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适当气价优惠,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应采取价格优惠或补贴措施。停止收取管道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后,暂时维持目前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标准和计费方式保持不变。

    新价格将开听证会,时间未定 新的管道燃气价格由市煤气公司提出具体方案,由市物价局组织价格听证会,并广泛听取意见,制定新的管道燃气价格方案。

    新方案何时提出?听证会何时举行?新方案中气价是否肯定要涨?对这一系列记者提问,市物价局均表示一切待定。而在去年广州“两会”期间,市物价局曾明确表态:“如果停止收取初装费,则将其打入气价成本,到时一定会组织听证,可能会同时提高管道气价。”

    收设施改造费用需经物价部门批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用户的要求提供下列服务:燃气设施改管、移表、封表、启表(不含初次开通)、加装或换装燃气器具、补发和更换IC卡、办理过户手续,可向用户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管理权限报市、区(县级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市物价局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燃气价格调节基金,以增强气价调控能力。

    焦点问题

    最大“历史遗留问题”仍悬而未决

    对于目前异议最大的是,是否缴纳初装费是根据开发商与煤气公司的合约时间,还是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售楼合同时间之争,市物价局价格处处长梁元斌昨日表示,市物价局将积极稳妥地处理这个“历史遗留问题”,目前,已经专题向省物价局反映,需要由省物价局明确政策,统一解释。

    而此前,在1月12日省物价局召开管道燃气价格新闻发布会时,深圳市物价局副局长马裕滨曾作出以下解释:2006年12月26日0时作为一个严格的界限,在此之前签订协议并且收取初装费是可以的,但此后,即使在合同中签订了缴纳管道燃气初装费一条,也不能再继续收取。

    但是,昨日下午,记者拨打市煤气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时被告知,新业主是否缴纳初装费,要取决于开发商和煤气公司的签约时间。

    实施办法要点

    从上月26日起,全市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费用。

    之前用户已缴的,不再退回,但可享一定期限适当气价优惠。

    停收初装费后燃气销售价格和计费方式暂保持不变。

    相关方面反应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燃气处:局里已召集相关人员座谈,具体方案暂时还没有。

    政策过渡期间,市民不必担心煤气公司阻止报装管道气,这个我们可以保证。

    提出取消管道气初装费第一人朱永平:煤气公司作为公共领域的企业,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应该把价格成本(包括各种基础设施和人工成本)以及基本利润率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政府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细则,并早日举行听证会,尽快恢复收费秩序。刘静郑佳欣

    (完)

    

 
( 责任编辑: 陈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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