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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税:纳税人委托申报须签协议或合同
2006-12-29 10:54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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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广州12月29日电(李杉 王凌) 从明年1月1日开始,广州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自行向各区(市)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者昨日获悉,市地税局制定了有关业务操作指引,进一步明确了自行申报的方式及委托申报的相关规定,与退税、抵税等具体事项,纳税人在委托申报时必须签订协议或合同。

    据《信息时报》报道,市地税局强调,委托他人申报的纳税人应履行告知义务,即纳税人在签定委托申报协议(合同)时,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受托的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附报委托协议(合同)。(完)

 
( 责任编辑: 周悦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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