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1月28日电(记者王攀)为了加强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保护,27日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增加条款规定,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恐怖、残酷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观看的节目;禁止电视台在7时至23时播放涉案影视节目;禁止在17时至20时播放境外动画节目。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旭东说,该条款是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涉案剧审查和播出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目的是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不良节目的影响。
此外,草案还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经常与受其监护的未成年人进行思想交流,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时规定,未成年人离开服务或者监护人到异地上学、生活、工作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强迫、放任未成年人辍学务工、经商、卖艺、乞讨或从事其它违法活动。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处长何德尧说,家长和孩子的关系,在少年儿童的成长历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有关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强父母对子女的引导,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教育未成年人不得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要求他们不阅读、观看、收听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出版物、影视听节目等。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草案规定学校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不得随意开除或以劝退等方式变相开除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不得随意停止学生上课。
草案还规定,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为净化学校及周边环境,增强可操作性,草案还规定“禁止流动摊贩在学校内或者校门附近摆摊设点”,同时要求学校每学期应当组织不少于五个课时的法制讲座,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预防犯罪教育。(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