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1月16日电(吴俊 孔博) 深圳市中级法院1名副院长和4名法官涉嫌受贿被逮捕,“司法腐败”的名单里又多了一个触目惊心的案例。从武汉中院的两任院长,到阜阳中院的三任院长,再到深圳中院的5名法官,近年来被查处的法官可谓是络绎不绝。人们不禁要痛心一问:法官为何成了腐败的“高危人群”?
其实,我国现行制度对司法的外部监督网络不可谓不严密,人大、政协、检察、信访等都可以监督法院和法官;而最高院的反腐力度不可谓不大,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又实行了警示教育、诫勉谈话、廉政档案等制度。
但是,这些监督很多时候并没有落到实处,涉案法官不但没有被及时查处,反倒被授予各项荣誉。涉嫌巨额受贿的深圳中院原副院长裴洪泉案发前获得无数荣誉,还曾被评为“人民满意好法官”。另一名涉案法官张庭华被捕前,刚刚获得深圳市人大的任命,担任深圳中院民七庭(即破产庭)的庭长。据知情人士透露,此前张庭华多次遭到投诉,却仕途顺利,连年升迁。深圳市人大和相关监督部门对涉案法官如此闭目塞听,让人不得不质疑当前法官评选、任命程序的可信度。
外部监督没有落到实处,又缺少相应的内部监督,致使法官在行使司法权力时“少数几个人说了算”,有了“权力寻租”的机会。深圳中院的几位“落马”法官大都先后在破产庭工作过,按照现行破产法和最高院以及广东省高院的有关规定,破产案件的清算组组成人员和委托评估拍卖都由相关法官来指定,但都没有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一些法官便利用这点漏洞“暗箱操作”,使得破产案件的审理隐藏于公众视线之下。再加上内部监督缺位,少数法官“钻空子”的行为随即演变成了“窝案”、“串案”。
法院的内部监督之所以常常缺位,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我国法院基本上套用了行政化的管理体制,法官审理案件都要向院、庭的领导汇报或请示,因此内部监督往往被弱化为领导监督。有基层法官谈到自己的“工作经验”:院长重视调研就重点搞调研,院长重视案件质量就重点抓案件质量。在这种制度下,内部监督一方面可能由于院长的“重视”其他事物而被“忽视”;另一方面即使院长“重视”,也很难形成全面、互动、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
作为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可以决定法官的任免,它的监督本应是最有效的监督。但目前的情形是,人大没有专门的机构对法院和法官进行监督,且缺少相关专业水平来进行专业的监督,有些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也无法达到实际效果。
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力,可以提出抗诉,但有关专家指出,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检察机关在诸如调卷等问题上都面临困难。
媒体和公众已经成为有作用的监督力量,会对枉法裁判的法官造成强大的压力,迫使其放弃不良的念头。但对于那些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媒体和公众的监督效力就无法达到。
总之,现行制度的种种弊端消解、减弱了各种监督的威力,很多监督落不到实处,无法将腐败的苗头扼杀在案件审理或执行过程中,只有到“东窗事发”后,才能事后追究,但给国家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已无法挽回。
预防司法腐败,必须要有真正有效的制约力量。首先要切实将人大的监督效力“变现”,将权力机关的权力“秀”出来:对法官的任免要严格考察,对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追查到底,建立对法官审判工作的长效监督机制;其次要加强司法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案件都要坚持公开原则,在保证法院独立审判的同时,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第三,要让法官真正为自己审理的案件负责,去除法院的行政化色彩,让法官独立审理案件,而不受上级和外界的干扰;第四,包括内部监督在内的各种监督措施必须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
西方法谚有云: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我们应当将法官作为“中人”而非“神人“看待,不能仅寄希望于法官的“自律”。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司法腐败问题的妥善解决,需要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在内的相关制度的相互制约、相互支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