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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试点成效显著
2006-10-20 08:32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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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深圳10月20日电(记者何广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试点工作初见成效:区里9个劳动争议联调工作室的14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近两个月共成功调解734件劳动争议纠纷案,涉案人数5759人,涉案金额345.5万元。

    深圳市中级法院近日宣布,将在全市推广宝安区的成功经验,扩大人民调解受理纠纷范围,建立多方联动的调解机制,完善多元化的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制,以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深圳700万多名农民工中,相当大一部分聚集在宝安区,近年劳动争议纠纷大幅递增,2005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508宗,今年1-9月份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837宗。

    当前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必须要走仲裁和司法的途径, 这种“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存在耗时长、程序繁琐、成本高等问题。为此,深圳市中级法院决定在宝安区开展加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试点工作。

    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特点和审理程序要求,试点中实施了五条工作细则: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法院贯彻“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原则,及时化解劳动纠纷,免收诉讼费、执行费用。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凭调解协议向区法院申请支付令,区法院于受理当日内发出支付令。

    对于人民调解协议,除自动履行的外,如当事人要求提交区法院制作相应民事调解书的,区法院在收到申请当日内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

    当事人申请变更、撤销人民调解协议或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区法院起诉,区法院按照合同纠纷立案处理,列劳动争议案号,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经区法院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在一般情况下,区法院应在一个月内结案。

    当事人可凭仲裁调解书或区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向区法院申请执行。区法院对此类案件采取优先执行原则,在一般情况下一个月内执行。

    这五条规定实现了劳动争议人民调解与诉讼救济渠道的有效衔接,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深圳宝安区对劳动争议实施人民调解的做法,为及时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探索了新经验,从而实现了两个突破:扩大了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把人民调解引入劳动争议,赋予了人民调解新的功能;通过人民调解参与的形式,弥补了法院、劳动监察部门力量的不足,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完)

 
( 责任编辑: 魏晓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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