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0月12日电(王飞) 《广州市旅游条例(修订稿)》近日已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完毕,将予以实施。“修订稿”首次明确了“导游服务费”的概念,并规定“旅行社对外报价中,将导游服务费单独列出”;规定游客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商店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并严禁旅行社向导游收取“人头费”。
据《广州日报》报道,“修订稿”规定:“旅行社应当在对外报价中,将导游服务费单独列出,并为派遣带团的导游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部分旅行社表示,“修订稿”实施后,会考虑通过行业协会制定一个统一的导游服务费标准。
“修订稿”关于“旅行社先行赔付”的有关条款规定:“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旅游商店内购买商品,旅游商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商品的销售者追偿”。
部分旅行社为控制成本而不断减少导游的固定收入,甚至要求导游出团交“人头费”,将经营成本转嫁到导游身上,导致服务质量严重下降。“修订稿”对导游权益进行保障,比如,关于“导游人员劳动保障”的有关条款规定:“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出团时,不得向导游人员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对于违规行为则规定,旅行社向导游人员收取任何形式的出团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收取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旅行社单方面擅自将游客转团的行为屡见不鲜。“修订稿”明文禁止擅自拼团的行为,要求旅行社如果要把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或者与其他旅行社联合出团的,需要有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