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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罪或入刑法粤年内实施建筑业工资保证金制
2006-08-23 08:43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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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广州8月23日电(徐林 孙晓素) 近两年来的全国人代会,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方潮贵都会向大会提交关于将拖欠工资罪相关内容写入刑法的议案和建议。昨日(22日),方潮贵在参加本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执法检查过程中告诉记者,全国人大财经委对此建议非常重视,目前已准备将该其作为修改刑法的重要建议之一。

    “拖欠工资罪”成为刑法修改重要建议

    方潮贵介绍,从广东省乃至我国出现的问题来看,对欠薪行为的处罚力度是远远不够的。企业反复欠薪、反复整改,最终损害的都是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全国人大应该在修改刑法的时候,将欠薪罪写入刑法条文,从经济和刑事两个方面对欠薪者进行处罚,提高欠薪成本。这也是方潮贵近两年来不断提交议案和建议的主要考虑。

    今年全国“两会”方潮贵领衔提交的建议是应在《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增加一条:“公司、企业隐匿、转移资产,责任人逃匿,拒不承担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责任,情节严重;或者拖欠工资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对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近日,方潮贵得到了全国人大方面的信息:目前他所提交的《关于修订〈刑法〉,增加拖欠工资罪的建议》已被移交全国人大财经委督办,财经委对建议非常重视,他们表示,有关方面在修改刑法时,将把“拖欠工资罪”作为重要建议进行考虑。

  保证金写入法律短期内不可行

    对于广东省的欠薪防范工作,方潮贵再次提到了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昨日,本报报道了广东省拟实施的建筑行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方潮贵强调,该制度目前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年内将会颁布实施。

    方潮贵认为,建筑行业历来是欠薪案件的高发行业,对于建筑企业的事前监管和预防非常必要,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也必须建立。“与建筑企业不同,普通加工类工厂一般有厂房有机器,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但建筑公司的施工地点常常发生改变,施工队流动性非常强,对他们进行实时监管比较困难”,实施保证金制度将对这些流动性强的施工单位产生约束,即使有了欠薪行为也可以通过保证金支付。

    按照目前全省的调查情况看,实施该制度的主要困难在于企业的认识问题,部分企业会有意见,包括那些工资支付比较好的企业会认为政府变相缩减了他们的流动资金。“但建筑企业的特点让我们不得不这样做,相比较建筑工程的资金总额,3%的保证金比例建筑企业完全有能力承担。”

    检查中,有劳动者认为保证金制度应该写入法律,同时应推广到更多的行业。对此,检查组和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认为,对于保证金的内容还没有明确,实践也没有完全铺开,“一下子写到法律中,短时间内还做不到。目前只能通过个别地区个别行业的实践,待成熟后方才考虑写入法律。” (完)

    

 
( 责任编辑: 陈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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