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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节能不达标不准销售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6-07-22 13:47:37)    来源:羊城晚报    编辑:陈苗苗

    《广州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草案)争取今年立法,违反者最高罚款20万元

    新华网广州7月22日电  (王雷、 廖晓娜)节能不达标,房屋不准销售!在《广州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草案)中有这样一条。记者昨日从广州市政协有关节能的重点提案调研会上获悉,该草案已提交市人大,争取列入今年立法计划。《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在设计、编制可行性报告、施工图审查、建筑材料设备采购、施工,以及项目竣工验收的一系列过程中,都应符合国家、广东省以及本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房地产开发商要将所售房屋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等基本信息及建筑能耗说明,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节能不达标的房屋不准销售。节能建筑实行标识认证制度,新建建筑必须取得节能建筑认证方可销售。没有节能建筑认证书,国土房管部门不得发放销售许可证。

    该《条例》(草案)还规定,多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旅馆、医院、学生宿舍等建筑必须利用至少一种可再生能源。在高档别墅、高档写字楼建设中,优先使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在住宅小区开发中,尽量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水技术。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重点。据悉,广州市已被国家建设部选定为“十一五”期间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城市级示范,要求在5年内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80万平方米的任务。广州计划在今年完成11.5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该计划目前正在申报和论证。在《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凡违反该条例规定,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其中部分规定,还将处以罚款,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其中罚款额度最高达20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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