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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乱收费"将要征收营业税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6-03-28 09:54:33)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编辑:李绍颜

    新华社广州3月27日电(记者黄玫)我国不断加大教育"乱收费"查处力度。广州市地税局27日对外发布,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一律要按规定征税。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1993年颁布实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属于免征营业税的项目。然而,随着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趋于多元化以及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现象普遍出现,一些名目繁多的教育收费行为,已严重偏离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教育劳务的范围。

    近日,广州一中学"乱收费"事件曝光。2003年至2004年,该中学以"教学设备代收款"、"教育成本费"等名义收取"捐资助学"资金高达616万元存放账外,用于发放教职工福利、奖金。据教育部统计,2003年以来,我国共治理教育乱收费约17亿元,累计清退违规资金达13.7亿元。记者从广州地税局了解到,以后这些乱收费收入,将要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今年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免税范围存有的疑问、特别是对学校超过规定范围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是否免税的理解不一等问题,对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通知》明确,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并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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