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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儿告老爸讨大学学费 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1-26 08:55:38)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编辑:李智敏

    新华网广州11月26日电(邬科)由于交不起学费,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小健不得不面临失学的困境。他已离异的父亲以儿子已成年为由,不再为其支付学费和抚养费。求学心切的小健无奈之下与父亲对簿公堂。日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父母对能够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义务截至18岁或高中毕业,小健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1993年,小健父母离异,根据小健的意愿,他被判归母亲抚养,父亲何某每月付给他抚养费100元,后增至每月200元。2001年初,小健的母亲为抚养费再次将何某诉至法院。法院判何某每月支付小健抚养费3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母子俩的生活虽很艰苦,但小健学习勤奋、成绩优异,母亲深感欣慰。今年,19岁的小健以优异的成绩被东北某大学录取,然而高昂的学费又让他们犯愁。小健试图向校方申请贷款和助学金,但学校答复:由于其父亲有工作收入,不符合申领条件。

    万不得已,小健找到父亲,请求他支付一半学费,但父亲断然拒绝了。眼看没钱上大学,无奈之下小健将狠心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他每年支付其大学一半的学费和交通费,即每年支付7077元,同时增加支付其生活费至每月600元。

    何某辩称:儿子年满18周岁,已成年。他已再婚,婚后又育有一女需要抚养。加上自己疾病缠身,他的经济状况难以支持这么高的学费。此外,何某认为儿子报读东北的高校也没与自己商量过,因此不同意他的请求。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于小健已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因此,尽管小健的请求应得到理解和同情,但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其请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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