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煽了消费者几个耳光 酒吧老板被判赔5万元 |
|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1-25 09:03:25)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编辑:李智敏 |
新华网广州11月25日电(李志金、肖文峰)生活中,消费者被搜包、搜身、甚至被打的事时常发生,弱势的消费者大多只能忍气吞声。在广东中山市,有两名消费者在酒吧消费时被人煽了耳光后却在法院讨到了说法。23日上午,中山中级人民法院对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进行“作价”,终审判决酒吧老板赔偿两名消费者每人5万元精神损失费。 今年2月26日晚,家住珠海斗门区的李维与李权等三人,来到中山市石岐区某酒吧喝酒聊天,喝了一打啤酒后,深夜十二点多,他们进了酒店的卡拉OK房,在房内继续喝酒,唱歌。半个多小时后,房内的电视机突然显不出图像,便叫来服务员。酒吧的工作人员检查后发现电视机里有水,便怀疑是李维等人把啤酒倒入电视机内,导致电视机烧坏。酒吧负责人阿强要求李维等人赔偿电视机,双方为此发生争吵,接到报警的民警了解情况后,建议双方协商解决。酒吧人员要求李维等人将损坏的电视机搬去维修并留下5000元作押金。李维等人于是打电话叫人送钱来。 民警走后,双方继续就电视机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期间,李维与李权在卡拉OK房内被人煽耳光、殴打。最后,李维等人向酒吧交纳了4000多元押金后离开,并将电视机搬去维修。凌晨4时,李维等人到派出所报案,警方即作相关调查,李维和李权到医院进行治疗,均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李维花费医疗费126.7元,李权花费了388元。 今年3月31日,李维和李权将酒吧老板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酒吧老板除赔偿医药费外,还要赔礼道歉,并支付每人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酒吧老板认为,发生这件事的原因是两原告醉酒引起,而且他们的损伤是他们和酒吧的其他顾客打架所致,与其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晚前来交钱的李维朋友作证说,当晚确实看到李维等人被打。同时,该酒吧负责人阿强在警方问话时,承认打了李维、李权两人几个耳光。 11月23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酒吧老板给予李维、李权每人各5万元的精神赔偿。主办案件的法官指出,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最少要赔5万元。因为,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五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法官认为,李维、李权在酒吧消费时被人殴打系因酒吧的电视机受损而引起,阿强作为酒吧的工作人员,与他人共同殴打李维、李权,其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酒吧经营人承担。(当事人均为化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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