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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蚂蚁"骗得亿元集资 "骗子公司"打击难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1-25 08:58:25)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编辑:李智敏

    新华网广州11月25日电(记者 黄玫、吴俊 )24日上午,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法庭座无虚席,不少老人甚至站在过道上旁听庭审。由于听信了“养蚂蚁致富”等谎言,被骗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他们希望能向集资诈骗的广州墨龙公司讨个说法。

    2000多名群众受骗,涉案金额高达1亿多元的广州墨龙公司集资诈骗案24日开庭审理。尽管各种手法的集资诈骗案近年来在广州层出不穷,但受骗群众如此之多,涉案金额如此巨大,在同类案件中仍属罕见。此案也暴露出当前我国打击“骗子公司”的法律难点所在。

    做大“蚂蚁产业” 敛财过亿元

    这起令人震惊的集资诈骗案的导演是广州墨龙科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日升。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7月起,王日升在担任墨龙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实际运作的情况下,招聘人员先后成立了11家分公司。2002年7月,他又成立了无实际经营活动的广州佰涵贸易有限公司。由被告人李红云、郭英群等13人分别担任上述公司的财务、会计、策划、总监、部门负责人等职。

    为骗取投资,公司业务员采用电话通知中奖、社会调查等名义,约定被害人前往公司领取镜框、陶器等礼品,随后分别以年息100%、40%、15%的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与客户签订购买合同、委托代销合同等,诱使受害人上当。

    墨龙公司经营的对象主要是中老年人,公司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鼓动群众投资,合同有3种:养殖蚂蚁合同,销售酒、饮料等产品合同,江西省明月山股份转让合同。此外,为骗取更多人的信任,墨龙公司还经常举办各类活动,租用豪华写字楼,购买各种产品获奖的牌匾,聘请著名歌星做广告,甚至煞有介事地设置黑蚂蚁养殖基地、酿酒、水产基地。

    据警方调查,墨龙公司有两个生产基地--位于广州白云区的大源蚂蚁养殖基地和广州增城市的生产基地。但这两个生产基地的主要作用不是生产产品,而是给老年人参观,以骗取他们的信任,从而把毕生积蓄投进一个个“无底洞”。

    墨龙公司的这个“洞”到底大到什么程度?据检察机关指控,至2003年9月案发时止,墨龙公司诱使2150名被害人投资超过1.1亿元,根据被害人报案材料统计,至今尚有9900多万元未能归还。

    在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日升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骗子公司” 打击难 法律法规有盲点

    成立一家公司,以“定期返利”为诱饵骗取老人投资,几个月后卷款逃之夭夭——这样的“骗子公司”近年来频频出现,被骗的老人不计其数。广东省仅去年7月份就立案156起,涉案金额4亿余元。

    这些“骗子公司”通常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以博取对方信任,然后履行小额合同,彻底打消对方顾虑,最后大量骗取对方财物卷款逃走。然而,能被立案查处并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的“骗子公司”还是小部分,执法部门在打击这些“骗子公司”时遭遇了一系列法律上的难题。

    首先,“骗子公司”都披着合法的外衣。

    这些公司都证照齐全,表面上是合法的市场主体。它们都有营业执照、税收登记证和法人代码证。工商部门在接到受骗群众举报后前来检查,并不能轻易发现其存在违法行为。广州市工商局注册处有关人士说,注册所需要的“八个条件”这些“骗子公司”都符合,工商局不能不给其注册。同时,集资诈骗的主要方式是合同诈骗,而“骗子公司”的合同也非常正规,看不出破绽,只是回报率高得令人难以置信。

    第二,给“骗子公司”定性困难。

    “骗子公司”时常利用合同履行的漏洞,制造经济合同纠纷的假象。王日升的 “骗子公司”在合同签订之初,都兑现了部分回报。对客户要求返还的金额,王日升往往用前期已收取客户的投资款项来应付。例如,每收取客户一份单4000元,王日升通常会在第一年第一季度支付1000元的“分红利息”给群众。有关部门接到受害人举报前来检查时,表面上看只是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所以只能作合同纠纷处理。结果不出一年,“骗子公司”或许就已卷款逃走,令受害人无处追讨。

    第三,调查取证难。“骗子公司”人去楼空后,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主犯往往逃之夭夭,公安机关抓到的都是一些普通员工或部门负责人。即便抓到主犯,而集资诈骗得来的赃款也在案发后迅速被转移、挥霍。

    同时,有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会请其他人担任公司法人,自己只在幕后操纵,一旦出了事,自有“替罪羊”。

    各部门共布“罗网” 老人投资行为须引导

    打击“骗子公司”涉及工商、公安、检察院、法院、银行等多个部门,只有各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布下“罗网”,才能减少阻力,真正对“骗子公司”起到打击、震慑作用。同时,政府等有关方面对于老人的投资行为也应该给予适当引导。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祥红告诉记者,很多“骗子公司”都采用了变相传销的方式,而这种方式有可能触犯四种罪名: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纳公众存款、合同诈骗。定非法经营罪,必须由工商部门先认定,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罪要银行先认定,这都需要公安和工商、银行的沟通。有时候对同一法律条文,公安与检察机关两个部门也会产生分歧;同样是合同诈骗,只要公司还没关门,法院往往仅认定为经济纠纷。这些都有赖于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家在对“骗子公司”的惩处和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上达成一致意见。

    记者在对墨龙公司集资诈骗案的采访中还了解到,“骗子公司”屡屡得逞,也凸显了社会对老年人投资渠道的引导不足。被墨龙公司骗了5万元的60多岁的李奶奶说:“年轻人想赚钱,我们老年人同样想。现在手头上有点钱,当然希望钱生钱,这样晚年生活会舒适一些。”

    广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王首程说,老年人具有较强的投资欲望和投资能力,但投资知识严重欠缺,如今股市低迷,投资渠道偏少,政府等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老年人投资的指引,这样才能有效消除“骗子公司”的“吸引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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