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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为改革创新立法 明确规定宽容失败者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1-20 08:32:52)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编辑:魏晓航

    新华网深圳11月20日电(记者 李南玲) 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可予免责。

    日前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深圳将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

    深圳制定的这一《条例(草案)》充分考虑了公众参与性,对涉及广大市民、企业切身利益的改革创新,必须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明确规定: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公共交通、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主管部门必须举行听证会。对涉及公众、企业切身利益的创新方案,在组织评估时,应当吸取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与,并向社会公布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

    《条例(草案)》规定,深圳将从财政上对改革创新予以激励,凡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开展创新工作所需要经费,将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深圳市政府还将设立改革创新奖项,对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工作的,取得重大成绩的,以及改革创新研究成果或者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深圳市政府将予以奖励。

    对公务员而言,改革创新将是其今后晋升的重要依据。《条例(草案)》规定,公务员对改革创新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作为其晋升职务、级别的重要依据。

    为了给改革创新创造良好、宽容的氛围,深圳将宽容改革失败者。只要改革创新方案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条例(草案)》明确,即使“工作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但对于不依照规定推进改革创新的,或工作程序严重违反规定导致决策失误的,以及不配合、阻挠其他单位改革创新的,将由监察机关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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