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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储户借记卡遭克隆4天丢26万起诉银行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1-06 08:52:55)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编辑:翟秀艳

    新华网广州11月6日电  据《南方日报》报道,存折和卡明明在自己手里,账户内的巨款却不翼而飞,被人盗用存款26万余元,储户何先生将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某分理处及某支行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定银行不承担责任。何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当庭未判决。    

    2003年1月19日,东莞何先生到中国银行某分理处开设了存款账户,并办理长城电子借记卡,办好卡后,何先生在柜员机上更改借记卡的原始密码,就在此时,犯罪分子偷看到了他的密码和卡号。随后犯罪分以该卡号制造假卡,从2003年2月28日至3月3日,在柜员机上支取近2万元,还在深圳及东莞几家商场刷卡消费高达24.56万余元。2003年3月5日,何先生到银行提款时,被银行告知存单里已没有存款。后来犯罪分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判刑,但何先生未获得赔偿。

    何先生认为,自己将借记卡和存单保管完好,完成了作为存款人的义务,而银行却没有履行好保管、保密及支付存单项下的款项的法定义务,自己名下的款项被犯罪分子所取,主要原因是银行没能识别出犯罪分子制作的假卡。而且密码的盗取发生在银行的营业场所,在该场所银行有义务为客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基于这些原因,何先生将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某分理处及某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支付自己存单项下的人民币265147元存款及利息。    

    今年8月24日,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长城电子借记卡领取申领表是与章程一起交付原告的,故法院认定为原告办理借记卡时已阅读并接受该章程,章程里明确告知持卡人密码的重要性,以及因持卡人不慎致密码丢失的责任和风险由持卡人承担。另外,原告提出借记卡应作为交易凭证,法院认为借记卡只是银行方便客户交易的一个工具而已,不能认定为凭证,只要密码和卡号相符,银行就确认交易者的身份和交易内容。对于原告诉称其密码被盗是被告未能为客户提供一个安全场所所致,法院认为银行对柜员机的有效管理是指保证所有柜员机能正确无误满足客户的取款要求,应由原告来承担保密义务更能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法院驳回了何先生的诉讼请求,何先生不服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上诉人律师称,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章程规定银行的营业网点包括柜员机,同时规定营业所场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至于全息防伪标志,虽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借记卡是否使用全息防伪标志由各商业银行自定,但被上诉人在媒体宣传及随卡发放的章程中均称长城借记卡"具有激光防伪标识……安全无比",防伪标志不仅防伪造还易鉴别,便于刷卡消费时收银员对银行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被上诉人律师则认为,柜员机是为方便客户设立的,它的特性是任何人都可以方便接近,它的安全保障超出银行的防护范围。另外,犯罪分子能偷看到何先生更改密码,说明当时两人的距离非常接近,何先生使用借记卡时没有注意履行防范义务。被上诉人律师还称,何先生办卡时借记卡章程未称具备全息防伪标志,银行也未对防伪标志作出承诺。至于犯罪分子在商场消费刷卡时,收银员未对卡的真伪进行判断,这是商场的责任,不是银行的责任。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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