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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国投系"金融大盗"屡破防线?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0-29 09:51:18)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编辑:李智敏

    新华网广州10月29日电(记者 吴俊、黄玫)10月28日,陈楚原第四次站在了被告席上。 广州市中级法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判处广州开发区国投原董事长陈楚原有期徒刑20年。

    这已经不是第一个落马的国投系负责人。此前,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副总经理钟强因挪用公款3000万元、受贿150港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总经理黄炎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4年。近年来,“金融大盗”屡屡突破红线,反映了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还存在漏洞。

    “金融大盗”屡屡落马

    在国投系落马名单上,我们能找到一连串熟悉的名字:贵州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闫健宏及其继任者向明序、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德元、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黄伟如、浙江国投董事长陈文宪、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傅毅军……

    10月28日,又有8名国投系“金融大盗”站在了法院的被告席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陈楚原,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王韶东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陈益民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武冠卓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陈滔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经理吴潮华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计统科科长肖瑾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樊海峰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陈楚原36岁就当上广州开发区国投董事长。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广州经济高速发展带来了国家投资的热潮,年仅36岁的陈楚原因为在投资领域颇有心得,担任了国投公司董事长这个令人羡慕的职位。此后,又调任广州经济东区公司董事长。2003年6月27日,陈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

    究竟是什么,让这些“有为青年”沦为阶下囚?

    任职七年犯下三宗罪

    2003年1月,广州开发区国投因严重违规经营、亏空数十亿,有关部门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将其撤销。随后,央行委托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成立“开发区国投撤销工作领导小组和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原开发区国投董事长陈楚原的种种经济问题终于被逐件揭开。

    经法院审理查明,通过金融凭证诈骗,陈楚原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私分国有资产等手段,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7600多万元。

    2000年1月,陈楚原与其部下召开总经理办公扩大会议,主题是如何“以制作虚假个人存款凭证的方式,骗取中央专项再贷款”。中央专项再贷款是一笔用来处理危机的“机密”资金,国投在亏损无力还钱时申请用来帮助兑付个人存款。他们先是集了本单位72名员工和其他人的身份证,开立了上百个虚假的个人存款凭证。 从2000年6月7日至2002年1月9日,陈楚原等人利用上述手法,为开发区国投骗取了中央专项再贷款共计人民币6932万多元。

    陈楚原还参与私分国有资产133万余元。1997年12月至1998年7月,开发区国投已严重亏损,陈楚原和总经理助理王韶东却以“贷款”或“购买建筑材料款”的名义将公司的320余万元划到下属公司的帐户后提现,并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平帐,然后将其中的133万余元以奖金、补贴的名义发放给公司员工。

    此外,陈楚原在开发区国投公司的子公司友林集团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采用将友林公司股份低价出售等手法,给国家造成损失620万元。

    金融监控存风险

    法院认定陈楚原的3项罪名,对检察机关曾指控的涉嫌挪用公款罪予以驳回。据检察机关指控,陈楚原曾以“借款”名义,从开发区国投的账户上划了2000万元给其下属企业,直到案发都未归还。另外,陈楚原还以自己所在公司的名义,贷款4000万元替朋友还债。法院认为,这些“借款”行为是陈楚原代表其所在单位作出的决定,不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陈楚原贷款4000万元替朋友还债的行为虽然未被法院定罪,但其“腾挪术”之“玄妙”依然值得玩味。这笔4000万元的贷款在一天之内竟然转手3家公司,脚跟还没站稳又被划到第4家公司:2003年5月,为帮助广州骏鹏置业有限公司偿还贷款,陈楚原以其掌控的东区公司的名义从某银行广州开发区支行贷款4000万元,随后以“借款”名义把这笔资金转入广州宏欣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由宏欣公司以“购楼款”的名义将该款划到金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最后将钱划到骏鹏公司账户,用于归还其贷款。一位长期关注此案的律师告诉记者,这种复杂的“资金腾挪”模式并非陈楚原首创。一些银行在贷款无法回收、造成呆坏账的情况下,也会采取这种“放新贷还旧贷”的方法,应对上级部门审核,营造“效益良好”的假像。一些企业也乐于“配合”,频繁地取新贷还旧贷,给人以“还贷及时”的“良好信誉”或者“有还款能力”的“雄厚实力”的印象。

    金融监管部门对这种弄虚作假制造表面繁荣的“资金腾挪”难以及时识破,这为我国商业银行内控管理敲响了警钟。

    一位银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说,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与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很大的关系。

    广东发展银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认为,要杜绝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发生,降低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关键在于加强银行的内控管理。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建立要注重程序牵制。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任何业务的处理,都应有授权、批准、执行、记录、检查等程序,而这些程序不能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去完成,特别是不相容的岗位一定要分离。例如授权授信制度,上级行必须将权、责进行合理划分,对下级授权、分权,明确各级人员处理某项业务的权力,同时权责挂钩、权责对等。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过轻也是此类案件频发的原因所在。一位长期受理金融犯罪案件的律师告诉记者,目前虽有“违法发放贷款罪”等罪名,但一般都量刑较轻,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有法学专家呼吁,应加快相关法律的修订过程,如金融凭证诈骗罪,在金融工具不断推陈出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应采用更为弹性的立法方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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